圖:面對過往違法歷歷的侯寬仁檢察官,將考驗監察院能否比照石木欽案,再高舉「無時效的彈劾權」法鞭,為廣大人民主持公理與正義。
2021年8月17日
公務員懲戒法主要在貫徹公務紀律,維護人民對政府執法的信賴,法規中明定公務員若失職違法,就得予以懲戒。但卻明定懲戒時效僅為10年,就是自公務員違法行為「終了日」起算10年後,就不須懲戒。公務員行使國家職權,代表公權力,更支領民脂民膏為薪俸,若侵害百姓人權,僅有10年責任,豈不荒謬?!國家暴力怎能有時效限制?如此違反常理的法制規範,使法治長年無法進步,也無法普遍提升台灣公務員素質。
一、屢屢違法濫權侯寬仁,也因10年時效逃過懲戒
檢察官侯寬仁便是如此逃過懲戒,他長年辦大案卻屢屢濫權違法,偵辦周人蔘、太極門、馬英九特別費、雲林廢土等案,慣用違法手段押人取供、偽造不實筆錄、無實證的臆測也常寫入起訴書、利用媒體操縱輿論與判決等,完全無視人權。被告經多年訟累後,多數獲判無罪,然而因檢察官侯寬仁濫權,影響多少無辜人民的一生,甚至周人蔘案偵辦期間就有4位警官自殺身亡,有的前途瞬間化為烏有,甚或經濟困頓,妻離子散,公權力戕害人民,真可謂堂上一點硃,百姓千滴血!
監察院2002年調查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中發現有8大違法,監察院要求法務部對侯寬仁之違法從嚴究責議處,然而法務部並未依法懲處侯寬仁,卻表示「等刑事判決確定以後再說」,且推給高檢署「重行調查有無違法」。等到96年7月13日太極門終獲三審無罪判決確定之後,法務部竟與高檢署雙雙宣稱「查無不法」,甚至表示侯寬仁已過十年追訴時效,而無法追究,縱容他日後辦案繼續違法濫權,讓更多民眾受害,爾後侯寬仁偵辦馬英九案時,也繼續筆錄不實。但如此違法濫權的侯寬仁,政黨輪替後,竟高陞廉政署副署長,還有司法正義嗎?
二、懲戒法變相成為脫罪保護傘?!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規定,懲處時效以「行為終了日」起算10年為有效,但許多司法案件等到判決確定,早已超過10年,此時想再回頭追究責任,就只能不了了之,結果讓許多違法濫權者反而逃過懲處,等於是違法濫權公務員的變相保護傘。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也指出,公務員工作保密性高,即便違法失職,也僅少數人略知,通常都是等到卸任或影響力減少時,事情才可能會爆發,卻卡在10年懲戒時效限制,根本形同具文。事實上,公務員代表政府的公權力,更應處處謹慎,移除懲處時效限制,才能永久督促公務員更加謹慎行使公權力,並落實保障人權。
三、若有公理正義之心,有為者亦若是
對照近年政府再三強調的轉型正義角度來說,官員犯罪加害百姓屬國家暴力,懲處更不應有時效性,國內外均存在實例:德國納粹時代的親衛隊突擊隊長奧斯卡·葛洛寧,因協助集中營運作,即使超過70年後,高齡94歲仍須被究責,而判刑4年有期徒刑;針對228白色恐怖,靜宜大學蘇瑤崇教授也曾表示,若從國際法角度來看,白色恐怖是屬於違反戰爭規約的犯罪鎮壓,台灣實應比照東德做法,追究加害者的歷史責任。而台灣政府也是在228白色恐怖後超過30年逐步進行公開道歉、回復名譽、賠償與人權教育等;至於江國慶案也是事發13年後重啟調查,結果發現許多違法失職人員已超過10年懲戒時效,甚至已退休,但國防部迅速明快作出行政懲處,懲處名單包括案發時任的空軍總司令、作戰司令、政戰主任等三名已退役的上將等;第6屆監委日前也破例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但石木欽當時堅稱案件已超過10年追懲時效,不應彈劾,但監委以「彈劾權無時效規定,對於重大違法情形,監察院自當行使憲法賦予的彈劾權,以達整飭官箴,澄清吏治的目的」。
不難看出,若有公理正義之心,有為者亦若是,且大有人在。誠如禪宗六祖慧能所云「正人用邪法,邪法亦正;邪人用正法,正法亦邪!」,若心懷一顆維護人權與正義的心,永遠會知道如何想方設法維護正義!而若以侵害人權角度檢視,過往偵辦案件重大違法歷歷的侯寬仁,監察院是否比照石木欽案,高舉「無時效的彈劾權」法鞭,還給無辜人民公理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