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黃坤光指太極門案全然背離所得稅產生之學理及法理,汙辱了稅務人員為貪官酷吏印象至大。
2022年3月30日
太極門人權侵害案件延宕25年未解,國際人權專家持續關注外,國內學者專家也紛紛提出看法。3月24日響應聯合國「了解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真相權利和維護受害者尊嚴國際日」論壇,曾專責查核各種變動稅目之大額逃漏稅,前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指出,太極門案具有多項空前絕後之特異,太極門在真民主法治時,被以威權時期情治手段非法徵收為國產的,更應儘速退還。
黃坤光提出以下三點:
1、檢察官膽大妄為逕行法外治理,指揮調查官荷槍實彈越權查核逃漏稅,國稅局卻懼其威勢,拋棄職責逕依其非法核定補稅處罰。不管是調查犯罪或逃漏稅,不容自行產製偽證構陷人民入罪,虛構不能實現收入,計算不能實現所得課徵莫須有所得稅,但侯檢察官卻兼而有之。
2、檢察官無視舉證責任及經驗法則,違反補習班查核規定及程序,任意推想無對象之不能實現補習班收入32億元,並導致國稅局之後更多以推想不能實現收入計算不能實現所得課稅案件,全然背離所得稅產生之學理及法理,汙辱了檢調及稅務人員為貪官酷吏印象至大。
3、刑事部分於民國96年7月13日已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無逃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獲國家冤獄賠償。民事部分之6個年度違法課稅處分,5個年度已更正為零元,卻尚留民國81年度稅額及罰鍰在民國109年8月21日,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違法徵收與核定不能實現所得無關之苗栗山區道場預定用地為國有,更見行政執行署人員圖謀執行獎金之醜態,警察侵害人權之可惡。
黃坤光提出必須矯正平反之相關法條:
一、檢察官法外治理違法課稅自始無效,其實體課稅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3-7款亦是自始無效,但這兩種自始無效,竟然以有效折騰了法務部、財政部及行政法院誤判法官25年還未消除,而法務部還續將自始無效之課稅處分違法執行徵收,還真是台灣民主法治之法律效力笑話。
二、以不能實現所得課徵所得稅,顯然核定稅額及徵收人員犯了刑法第129條罪刑。
三、修訂前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太極門被非法課稅案乃檢調機關及台北國稅局串連妄為法外治理,致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其違法徵收稅款自應儘速退還。
四、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第1項。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太極門在真民主時,被以威權時期情治手段非法徵收為國產的,更應儘速退還。
五、最汙辱民主法治及稅務工作者與法務部的是,81年度相同自始無效課稅處分,卻耍弄了不顧審級利益之最高行政法院誤判法官等,除見他們對所得稅法之見識低落外,顯然亦未閱讀行政程序法;而所有法律都在追查真相,太極門被非法課稅之假相確定判決,對自始無效課稅處分真相哪還有既判效力?如有,還會有國防部江國慶命案軍法定讞判決之廢棄及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