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黑社會-5】放縱檢察官濫權 台灣人權還有望嗎?

2020年11月27日

 

林鈺雄博士著作《刑事訴訟法》一書明確指出,「刑法存在的目的雖然是追訴犯罪,但也不容許國家以不問是非、不計代價、不擇手段的方式達成目的」。但是從周人蔘案、太極門案、馬英九案、雲林廢土案的起訴過程中,不難發現侯寬仁檢察官的辦案手法與偵查手段,幾近林鈺雄博士所言,為達目的,以「不問是非、不計代價、不擇手段的方式」濫權追訴或起訴。

 

我國監察院是為針對公務員違法失職進行彈劾糾舉、糾正或督促檢討改善等功能而設立。面對侯寬仁檢察官濫權違法歷歷,監察院的尚方寶劍有何作為?

 

屢屢濫權重大違失檢察官 卻僅申誡小懲示警?

 

陳長文教授曾以《防冤獄 尚方寶劍何時出鞘?》一文指出監察院與文官整飭的不作為,我國冤獄賠償法已立法50年,國庫總共賠付了十幾億,但政府卻未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冤獄的公務員進行求償,民國98年第一次求償卻是對一位讓犯人多坐數天冤牢的監獄管理員。他認為檢察官應謹慎起訴,法官明確判案,更能防範、減少冤獄發生;應落實冤獄求償與刑法的「濫權(不)追訴罪」等,究責失職司法檢調人員,但因官官相護,從未落實,從沒有法官或檢察官因濫權(不)追訴或冤獄被起訴或被求償。

 

監察院91年主動調查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過程疏失,指出檢察官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涉有八大違失,並函請法務部依法從嚴究責,並懲處侯寬仁。監察院也將太極門案選列為重大人權保障案件,並明確表示,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依法根本不能提起公訴。侯寬仁在接受監院調查時,也自己承認,只依證人片面陳述就加以認定,並未調查,所以起訴書根本無效,更不能作為課稅依據。然侯寬仁當初逕自移送國稅局的違法起訴書,竟令太極門師徒虛耗心神與人力物力於稅務冤案長達24年,迄今仍未解決。檢察官的濫權,影響之深遠,害人匪淺,不可不慎。

 

雖監察院函請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侯寬仁,但官官相護結果,致使重重拿起,卻輕輕放下。

 

99年法務部發函高等檢察署,羅列太極門案、雲林縣廢土案、馬英九特別費案並詳述調查意見,指出「侯寬仁檢察官歷年承辦上開案件,辦案程序均有欠嚴謹,未能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甚且涉有疏失」,請高等檢察署就侯寬仁上述疏失,一併追究行政責任,並將懲處結果回報法務部。但高檢署竟自行召開考績會審議決定要不要懲處侯寬仁,而非依法務部指示直接追究責任與懲處,高檢署荒謬懲處決議如下:

 

一、   馬英九案:訊問證人吳麗洳及製作筆錄過程有違失,高檢署考績會認同侯寬仁檢察官的答辯意見,所以不處分,但是因為該案多份判決書中仍有不合規定之處,所以決議「發命令使之注意」予以處分。等於口頭形式上警告。

 

二、   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案:未能妥適指揮調查員,訊後任由調查員將關係人王雲英送往地下室,由值勤法警接收後送至候保室,致王雲英人身自由遭到限制,即使違法失職行為有疏失,但因已逾10年公務員懲戒時效,所以免議。

 

三、 雲林縣廢土棄置場弊案:偵辦訊問被告張隆生時,使其「產生心理威嚇壓力」及「笑謔怒罵」之意,侯寬仁向考績會聲稱,絕無上述情事,只承認有不當訊問,才引起誤會,願意虛心接受指正,誠意反省改進,避免再有類似用語。最後考績會投票過半數,又僅以「發命令使之注意」懲處

 

高檢署將懲處結果回報法務部後,法務部隨即召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議,僅決議更改馬英九特別費案違失部分懲處,改記侯寬仁申誡1次。

 

辦案屢屢違法犯紀的侯寬仁檢察官,迫害眾多百姓生命、財產、人權至深,雖監察院發文法務部究責嚴懲,但因官官相護,僅記申誡一次,如今竟又高升廉政署副署長,實在令人無法理解。如果維護正義的法務部與捍衛人權的監察院,屢屢輕縱迫害人權的濫權司法人員,台灣的人權還有希望嗎?

 

圖:從周人蔘案、太極門案、馬英九案、雲林廢土案的起訴過程中,不難發現侯寬仁檢察官的辦案手法與偵查手段,幾近林鈺雄博士所警示的,為達目的,以「不問是非、不計代價、不擇手段的方式」濫權追訴或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