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系列報導一】納稅人別讓權利睡著 納稅人權利嚴重被剝奪 誰來保護我們?

2020年12月23日

 

「中華民國萬萬稅」?每個人從出生開始,奶粉、尿布就包含稅在其中,生活中食衣住行,不論直接或間接,不管使用者知或不知,都免不了一直在繳稅,連死亡後家屬都還得申報遺產稅。民國36年公布之憲法,其中第19條指出,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早期大部分人認為納稅是義務,然而時代在進步,現在納稅人權利意識逐漸抬頭,人民有要求政府「依法」課稅的權利,任何的課稅都要經過人民的同意、法律的授權。

 

2010年曾驚爆名模林志玲逃漏稅近千萬,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十多年來,林志玲都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國稅局卻認定她是凱渥的員工,將2003-2005年的收入列為「薪資所得」,須補稅684萬元。林志玲強調她並非凱渥員工,財政部補稅不公平,但是她提起的訴訟卻輸了。另一位名模林若亞,則在打官司時遇到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為此案裁定停止訴訟,送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第745號解釋認為,財政部不准納稅人舉證扣除與薪資有關的成本費用,這明顯不公平且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財政部必須修改稅法,允許納稅人扣除薪資成本費用。然而財政部修法端出的「名模條款」,門檻卻高得令人傻眼,可以適用的人寥寥可數。

 

為了稅收,財政部、稅捐機關到底有多麼無所不用其極?連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的條款都可以七折八扣,就是不修出對納稅人友善的法。另外一個經典案例就是延宕24年的太極門案,十三年前就已經司法三審判決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的案子,稅捐機關卻認為法院判的不算數,不僅不撤銷違法稅單,更聯手行政執行署違法執行當事人土地,學者專家指出手法粗糙、連連違法;行政執行署還被媒體踢爆,在尚未執行前執行署內部就在密謀分獎金,還衍生出919竹北事件的案外案,歹戲拖棚牽扯出一連串黑幕,凸顯台灣在納稅人保障上的嚴重不足。

 

多年來,國內稅法學者不斷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在非常多的先進國家如加拿大、德國、法國、英國、美國和澳洲等國,都有納稅者權利保障相關的立法,印度在1990年也完成納稅者權利宣言,韓國在1996年完成。台灣在2016年12月28日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納保法立法上的構想源自於東吳大學法學院系專任客座教授葛克昌所提出納稅人權利法的構思,葛克昌認為納保法是憲法及一般法律原則在稅務案件的具體化,尤其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等本不容侵害,也包括正當法律程序之遵守、比例原則適用等等。但納保法公布實施以後,稅務訴訟判決似乎甚少受影響,觀念上沒什麼改變,不少的法律見解還背道而馳,以判例為藉口,而不考慮納稅者權利的保護。葛克昌強調納稅人權利保護已是世界潮流,已由事後權利保障進步到事前保障,但目前的納保法規仍不夠周延。

 

近日前行政院長陳沖參與研討會就指出,納保法偏重在保護「稅捐」而非保護「納稅人」,未能達到立法目的。會中多數專家指出,現在稅務機關可以開稅單不說明理由;納保官球員兼裁判,都是由稅務人員擔任,而且僅有諮詢功能,無調查權也不積極,應該要比照美國設立獨立機關,而非國稅局編制內;針對法官稅法專業不足,無法自行判決,造成的萬年稅單問題,陳冲也指出應該引進參審制度,讓更多專業人士參與審判,彌補行政法院法官專業不足的問題。 

 

陳冲亦指出,納保法最終通過的版本相較學者原提案版本有差異,立法過程卻有部分條文曲解原意,形成有利行政部門的法條。2018年納保法實施兩年時,財政部長蘇建榮在接受立委質詢時曾允諾要檢討,但納保法頒布至今將近四年了,未見修改任何條文。

 

圖說:東吳大學法學院系專任客座教授葛克昌,認為納保法是憲法及一般法律原則在稅務案件的具體化,尤其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不容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