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系列報導三】 球員兼裁判 納保官究竟保護誰?

2020年12月23日

 

2010年的大埔事件雖然已經落幕,但已為公權力迫害人民做了見證,也在台灣維護人權歷史寫下暗黑的一頁。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Osnabrück University)駐台教授連福隆曾經提到,在美國的保護官,若發現像大埔案恐導致家破人亡之虞之案件,有權發出緊急處分令終止司法判決。這種為了救人,以行政救濟拯救人民生存權的制度,就是保護官。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亦設置了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來協助保護納稅人權益,立意良好,但其成員卻是由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擔任,且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不禁讓人質疑其獨立性及公正性。律師李俐欣即指出,台灣的納保官選拔是官派,長官從各區的國稅局選出,任期屆滿又調回原單位,讓人質疑納保官有無監督指揮之權,年終考績是否獨立?若為了考績,有哪個納保官敢推翻長官層層核可的稅單?從制度上又如何保持中立?政府應該檢討納保官的制度,避免球員兼裁判,對外公開招考,邀請公正第三方學者專家、會計專業人員,才能獨立行使職權,取得人民的信任。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行政院前院長陳冲認為,為了避免出現球員兼裁判的情形,應該要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保官)的保障機制,基本上納保官應專職、專業,並需須維持獨立、客觀及超然,且應有能力與稅務機關對話並相制衡。他呼籲,應修法將納保官的身分獨立於稽徵機關外,或至少是專職人員(可考選或律師、法官或會計師等轉任),而其薪資待遇及因社會身分轉換所受到的尊重應如何保障,宜一併規劃。 

 

文明人權服務協會理事長張凱鈞從業界的角度來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他表示,通常納保法對國稅機關或國稅稽徵人員,理論上應屬於監督制衡的過程,執行機關到底要設在國稅局之下,或是分開到司法機關之下,才能對國稅局監督制衡,甚至強化納稅者的救濟保障?假如國稅局球員兼裁判,如何要求其保障納稅者權利? 

 

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Osnabrück University)駐台教授連福隆表示,在全世界人民和政府啟蒙運動事實上,人民和政府是一個契約關係,所以人民納稅給政府,最重要是政府要照顧人民,保護官的設計就是讓人民在急難的時候可以得到幫助。德國在1965年6月22日曾做出一個判決,一個家庭應付的遺產稅,超出他們家整個財產,結果憲法法庭做出一個震驚整個世界的判決,當一個國家對人民財產徵收超過50%的時候,就已經違反人權、違反憲法。這意味國家對人民財產的處置,要保護他的生存權,這是最大的原則,所以當處分已經危害生存權了,就必須停止。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至今已近4年,許多問題逐漸浮現,財政部及立法院應立即檢討修法,讓此一立意良善的納保法,能更符合當初立法的原意,不要成了政府欺騙人民的障眼法!

 

圖說: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Osnabrück University)駐台教授連福隆表示,全世界人民和政府啟蒙運動上,人民和政府是一個契約關係,人民納稅給政府,最重要是政府要照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