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系列報導二】 帝王條款不修 納保法能保護人民?

2020年12月23日

 

台灣在2016年12月28日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至今,卻未能落實保護納稅人,問題在哪裡?

 

2018年,立法委員郭正亮在質詢財政部部長蘇建榮時曾問到,稅捐稽徵法中的帝王條款(第39條),若人民要提起訴願,必須先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免除資產遭強制執行。郭正亮經過調查,發現此帝王條款自1975年公布稅捐稽徵法之後,至今都未修正過,他質疑此條文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衝突矛盾之處? 全世界有哪個國家如此要求納稅人,訴願居然要提這麼高的擔保?

 

郭正亮委員告訴財政部蘇建榮部長,在德國,如果執行產生不允當,危及納稅人的生存、健康、天災或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其給付能力,就可以暫停執行。在法國,如果稅單金額超過台幣16萬才可以不停止執行,其他都要顧及人民生活權利。他質問蘇建榮部長,帝王條款不該修嗎?蘇建榮部長卻輕輕回答說要再研議看看!

 

郭正亮提醒蘇建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開宗明義即指出,該法制定目的是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而稅捐稽徵法第39條之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依法提起訴願;之二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才能提供相當擔保,具備以上條件之一者,方能暫緩執行。如此的帝王條款,完全是行政掛帥,根本沒有考慮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基本生活保障。

 

郭正亮委員認為,這種帝王條款都不處理,已經40多年了,這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精神嗎?他提到這部分社會反彈很大!郭正亮委員請蘇建榮部長要將捐稽徵法有違背賦稅人權的條文,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精神來修改。蘇建榮部長說二年要檢討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將一併討論稅捐稽徵法!但時隔二年後的今天,帝王條款依然屹立不搖的侵害納稅者權利,而蘇建榮部長也沒有依承諾做檢討! 

 

會計師洪明珠曾在網路媒體「全民公審」中提到,大法官會議民國77年針對「稅捐稽徵法以繳納⼀定比例稅款或提供擔保始得復查之規定違憲?」做出釋字第224號解釋:「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此解釋既然是為了保障及貫徹憲法保障⼈⺠訴願、訴訟權及課稅公平之原則,難道訴願階段繳二分之一就不違憲嗎?

 

曾至世界各地進行人權觀察的律師Charlotte Lee則表示,她參加印度大法官會議時,遇到了泰國行政法院的法官,他提到在泰國提出行政訴訟是不用錢的,如果人民向行政法院提出訴求,就會有專門人員來幫忙。就她過去的觀察,發現在美國只需提出60美元的行政規費就可以申請行政救濟。另外在人民勝訴率部分,之前和印度法官討論,就提到他們的人民提出訴訟,勝訴率超過一半;在德國人民勝訴率也有37%、荷蘭是30%,對比下來,勝訴率只有6%的台灣人民真是非常可憐悲哀。

 

被學者專家形容為「法稅二二八」的太極門稅務案件,弟子贈與師父的敬師禮屬於贈與性質,本來就沒有稅的問題,但是國稅局依據當初檢察官的違法起訴書,就開出了六個年度天價稅單,太極門師徒提起行政救濟,還必須得依稅單上的不實金額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太極門在歷經18次勝訴,其中5個年度與敬師禮相關的稅單更正為零的情況下,依然無法讓一張明知枉法裁判的判決停止執行,政府不只沒有考慮人民生存權,根本是抄家滅族式的欺壓人民!

 

台灣青年李泳賢於2011年買了生平第一間房子,因沒什麼錢,只花620萬買毛胚屋,加上裝潢,契稅、過戶費、設定費用等等,總共花了660萬元。過沒多久還是負擔不起龐大貸款,只好在2012年4月將房屋售出,成交價680萬,加上過戶、土地增值稅等費用,他不但沒賺還倒賠。只因孝順的他怕被父母誤會拋棄兩老,所以沒有將戶籍遷入新屋,竟被認定漏報「奢侈稅」。即使他提出水電費和里長證明佐證確有居住事實,但國稅局完全不採認。沒錢的李泳賢勉強繳了稅額一半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都敗訴,最後連補帶罰得負擔204萬。至今每個月薪資仍被扣2.2萬元分期償還,對只是一般勞工的李泳賢而言,目前生活僅能勉強渡日。 

 

一個連貸款都繳不起的基層勞工,卻被課以「奢侈稅」,真是讓人情何以堪!誠如郭正亮所言,國稅局根本沒有考慮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及基本生活保障。雖然有法稅改革聯盟為李泳賢發聲,也敵不過國家機器的欺壓。如果不能全民覺醒,台灣的年輕人,難保不會再有第二個、第三個李泳賢出現?

 

圖說: 立法委員郭正亮質詢財政部部長蘇建榮,稅捐稽徵法中的帝王條款_人民訴願需先繳半數稅額,是否完全沒有考慮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