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言論自由,集會遊行法亟待修法

照片:網路截取。

 

2022年05月15日

國際人權專家繼2013年、2017年之後,今(2022)年再度受邀來台,於5月9日至5月11日召開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審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社文公約) 於台灣落實之情形,並於5月13日在法務部提出審查結論性意見報告。當天法稅改革聯盟等NGO民間團體,亦同步於法務部前舉辦兩公約審查成效的民團記者會,現場卻有警察以記者會未事前申請,違反集會遊行法為由,舉牌要求民團解散,停止集會。警察此舉已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及公政公約對言論自由之保障。

 

按公政公約第19條規定,人人有意見表達和發表自由之權利。公政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亦指出,言論自由是自由與民主社會的基石,政府對言論自由之限制必須由法律規定,且需符合必要性及合比例性的嚴格判斷標準,縱使須限制,亦不得危害言論自由本身。但是台灣警察以集會遊行法,阻擋人民表達言論自由的例子,仍時有所聞。

 

2020年9月19日,法稅改革聯盟志工們,平和地於新竹大馬路邊舉海報和布條,質疑行政執行署官員貪圖績效,強行拍賣太極門土地。竹北六家派出所竟派十多位員警圍繞盤查,遭民眾質疑該處非管制區,不應阻擋人民表達訴求後,不但置若罔聞,執意進行盤查,且威脅志工不准錄影,否則將把錄影志工帶回警局。

 

員警甚至對一位兩手空空的黃姓志工媽媽,在未告知和同意下,翻找她身旁的袋子,並拿出一張海報強行塞進這位志工媽媽手上,指控她以該海報妨礙李姓行政執行署官員名譽。警方甚至未告知所犯罪名,即以現行犯強行逮捕黃姓志工媽媽,押至六家派出所應訊、進行夜間偵訊、製作筆錄長達六小時之後,漏夜解送新竹地檢署,整個過程長達八小時。

 

黃姓女志工自新竹地檢署走出後不久即昏厥送醫,身心受創,醫師診斷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嗣後遭檢察官裁定限制住居。本案法稅改革聯盟志工舉牌,係表達其個人意志,屬憲法及公政公約保護之言論自由範圍。人民以理性、和平方式抗議國家濫權徵收之訴求,對象為擁有權力之國家機關及執行公權力之政府官員,國家竟動用強大警力恐嚇、強行驅離和逮捕,甚至以莫須有的罪名拘束人身自由,阻擋人民集會遊行表達意見自由。顯見檢警機關濫用集會遊行法管制之權,踰越比例原則,嚴重侵害人民權利。

 

按國際人權專家2013年第一次審查台灣施行人權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即已指出中華民國政府,承認集會遊行法之刑事罰則違反公政公約第21條規定,承諾會將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並遵循比例原則,限制警察命令解散的權力。2017年國際人權專家第二次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再次敦促政府應立即修法,以終結長期違反公政公約第21條狀況。惟就此議題,今(2022)年政府接受國際人權專家第三次審查時,僅簡短回應集會遊行法案名稱修正為 「集會遊行保障法」,草案業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完畢,然須配合立法院修法進度與決議。

 

目前從法規資料庫查詢(民國)110年1月27日集會遊行法有送進立法院審議,但是只修了一個不相關的第10條,至於違反公政公約法條,如第29條的刑事罰、以及許可制等都沒有刪除或修訂,顯見政府並未主動積極推動修法,甚或蓄意拖延,放任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濫用准駁集會遊行之權,箝制人民集會遊行表達意見之自由,違反公政公約第21條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

 

法稅改革聯盟曾於2020年7月中旬至9月,為舉辦法稅公民教育及相關倡議活動,向新竹市政府申請路權總計15次,皆未獲准,駁回率100%。可見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濫用集會遊行申請准駁之權,歧視法稅改革公民團體,違反公政公約第26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原則。台灣於2009年通過施行人權兩公約,前總統馬英九先生曾說,:「凡是侵害人權,侵害者十之八九都是政府。」。在此呼籲政府應立即完成集會遊行法之修法,以停止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恣意專斷,駁回人民集會遊行申請,停止政府以公權力侵害人民集會遊行自由。政府並應加強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與警察執行人員之人權教育,使其理解民主國家執行機關行政中立角色之重要性。  

 

資料來源:中醫師/姜益揚  

 

source: 
法稅改革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