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國際審查會 民間質疑國家人權委員會功能

圖: 世界公民總會代表在審查會上發言說指出:行政法院應該優先適用兩公約,否則台灣人民的人權無法獲得伸張。

 

2022年5月10日

 

第三次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自5月9日起於張榮發基金會國際會議中心展開為期5天的審查,這也是國家人權委員會2020年成立以來,第一次參與兩公約國際審查會,審查委員與多個非政府組織(NGO)均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功能與獨立性提出疑問。兩公約在國內施行12年後,台灣的人權真的進步了嗎?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等公民團體,則以人權迫害指標性案件太極門案為例,直指台灣政府官員的人權觀念仍過於薄弱。

 

現任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委員Heisoo Shine提到,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陳菊在開幕致詞說台灣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會作為台灣的良心,令人印象深刻。她提問哪一類族群提出的申訴最多?陳菊回應,現階段台灣國家人權委員會接到最多的申訴是對於司法的不公,沒有受到真正公正的判決,約占60%。台灣社會一般都會認為司法不是代表正義,是現階段要面臨的嚴重問題。Heisoo Shine提問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機關提出政策上的建議後,行政院和其他院會落實的比例有多少?陳菊並未回應。 

 

法稅改革聯盟平反1219行動聯盟等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指出,延宕超過1/4世紀的太極門假案遲遲未獲平反,甚至在法院判決確定未欠稅下,修行道場預定地遭強行拍賣、收歸國有,成為震驚國際的人權迫害事件。在立法院、監察院等政府機關前,民團呼籲政府落實人權兩公約,停止以司法及稅務手段迫害人權,儘速解決太極門案及諸多人權迫害案件。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代表Oliver Lee發言指出,政府官員的人權觀念非常薄弱,政府跟人民的爭議都在行政法院進行,行政法院應該優先適用兩公約,否則台灣人民的人權無法獲得伸張。另外國家人權委員會對個案沒辦法救濟,因為要尊重監察院,但是監察院對於行政法院已經判決人民敗訴的案件,也說不能救濟。台灣沒辦法到歐洲人權法庭尋求救濟,也沒辦法去聯合國尋求救濟,導致在台灣只要是政府造成的人權侵害案件,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的錯誤案件,就永遠無法獲得救濟。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代表David Lin發言表示,他注意到一篇文章,作者是負責台灣第一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的官員,這位作者指出台灣到2018年政府首長普遍不重視國際人權公約,甚至包括大法官的司法體系,都很少應用國際人權兩公約。另外,David引用其他NGO所說,國家人權委員會其實沒有符合巴黎原則的功能,因為台灣的司法及國際人權單位對人權的保護不足,導致台灣政府無法實現公正公約第二條的有效救濟,如信仰自由被破壞的太極門案,經過兩次國際審查的申訴後,預定蓋修行道場的土地仍在2020年被台灣政府以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方式沒收。請委員在結論性意見,把太極門這個寃案怎麼做有效救濟,促請台灣政府實現公正公約第二條。

 

在立法院群賢樓前,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指出,在民國65年制定的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人民欠下一定的稅額,司法機關跟財政部就可以對欠稅的人民限制出境;這與人權兩公約的規定相違背,因為人權兩公約規定,限制出境必須在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的情況下才能執行,但台灣卻通過大法官解釋,將「增進公共利益」當成限制出境的條件,違反人權精神;且欠稅屬於行政權,以行政權來規範人民的自由權,完全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及財產權。他呼籲立法委員要把不合民意的法律修改掉,把與兩公約精神相牴觸的刑事訴訟法、刑法、稅法、行政法予以修正。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人權觀察員劉明哲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修法案,遭到國內外專家學者嚴重的質疑,為什麼人民因稅捐機關課錯稅,退稅請求原本沒有時效限制,現在竟然15年後退稅請求權就不見了,極度不公正、不公平。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代表李先生表示,太極門師徒有上萬家庭被迫害信仰自由長達26年,兩公約已實施超過12年還沒有解決,表示台灣的人權根本沒有進步。而兩公約國際審查第一天竟沒有任何一位立委到場,心中既遺憾又氣憤。立委是國家最高民意代表,應該要來為人民發聲,卻放棄這樣的權利與義務,讓人民自己站在第一線。希望接下來幾天立委要來關心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要站在民意這邊,不是行政那邊,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法稅改革聯盟代表Lin發言表示,審查委員會於2017年建議政府應強化公約於國內之適用,但財政部並未積極修法以符合兩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例如1961、1978、1979年發布之解釋函令,原始稅單與經復查後國稅局開出的新的重核復查稅單同時並存,在後續訴願或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是「撤銷復查的稅單」,而不是撤銷「原始稅單」,所以即使人民勝訴再多次,原始稅單永遠存在;如此不公平的過時函令已違反有效救濟的原則,侵害人民救濟權利。另台灣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適用範圍限1945年8月15日至1992年11月6日威權統治時期發生之案件,在此時期以外之人權侵害案件不在轉型正義之範圍,此種以時間點區隔是否要進行轉型正義的做法,是不公平、沒有正義的,顯示政府沒有落實轉型正義的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