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托維茲氣候變化會議談判:正在討論什麼為什麼達成協議比想像的要難?

 

 2018年12月11日 

 

 氣候變化 

 

截至週二,預計有近100名部長在波蘭南部城市卡托維茲參加“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4次締約方會議的談判。希望達成的目標是什麼呢?談判的目的是商定具體計劃,在本世紀中葉之前實施歷史性的2015年就氣候變化達成的“巴黎協定” 。這其中牽涉的問題事關重大,緊張壓力點眾多。 

 秘書長聯合國安東尼奧·古特雷斯12月3日在會議開幕式上說 “我們不能在卡托維茲失敗”。第二十四次締約方會議主席米恰·庫爾提卡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他說:“沒有卡托維茲的成功,巴黎會議就不意味著成功。” 

三年前,在法國首都巴黎,各國同意盡一切努力將全球氣溫的升幅控制在比工業化前水平高出2攝氏度以下,並盡可能接近1.5攝氏度的基準線以下。 

 2018年是締約方自己選定的通過實施指南或“工作方案”的截止日期。現在,在波蘭,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197個締約方聚集在一起,就如何共同履行巴黎承諾,在每個國家之間建立信任以及落實2015年的協議力爭達成一致意見。 

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在會議開幕式上說,“有人可能會說這將是一場艱難的談判。我知道這不容易。這需要堅定的妥協政治意願。但是,在我看來,真正困難的是作為基里巴斯的一名漁民,他看到自己的國家正面臨消失的危險;或者是作為薩赫勒的一位農民或牧民,他們正在失去生計,失去和平;或者是多米尼加或任何其他加勒比國家的女性,在颶風摧毀一切後,繼續忍受災難“。 

歷史上,多邊氣候談判一直不是一件容易事,因為各國經常試圖保護自己的國家利益,包括經濟利益。 

這就是為什麼在巴黎做出的承諾在許多方面被讚譽為具有開創性。除了2°C / 1.5°C的目標外,該協議做出的承諾還包括:增加氣候行動的資金,包括工業化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財政支持;到2020年制定國家氣候計劃,並制定自己的目標和指標;保護生態系統,包括森林;加強適應和減少適應氣候變化的脆弱性。 

就如何實現上述目標達成一致是一個政治和技術上的複雜問題,有時會涉及各種各樣的地方現實,國家分類,科學的重要性問題,金錢問題,最終會歸結為一個非常複雜的概念性問題:國家間的信任。 

 

以下是五個最主要的緊張壓力點: 

 一) 一個共同的目標, 但人們來自 不同的 方面 , 面對不同的現實 

第一個緊張壓力點是,一些國家比其他國家更強烈地感到需要採取全球行動。例如,小島嶼國家和薩赫勒或極地地區。 

此外,工業化國家被認為幾十年來受益於對溫室氣體排放沒有限制的經濟,因此,它們應該在扭轉這一趨勢的全球努力中衝鋒在前。但是,另一些人爭辯說,目前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排放量已經創下紀錄,氣候行動的責任應該在更大程度上落在他們身上。 

 “巴黎協定”實現了微妙的平衡,將所有國家團結在一起。所有國家都認識到氣候變化是一個需要全球應對的全球問題,它們都表示願意為採取集體氣候行動的努力作出貢獻,迄今已向聯合國提交了181份具有自主目標的國家氣候行動計劃就是證明。 

然而,由於各國面臨不同的現實,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不同,197個締約方的行動和義務需要相應區分,特別是在氣候行動的融資方面 - 這被稱為“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在締約方大會第24次會議上,許多討論圍繞如何使各方公平地適應和應對這些不同的現實,同時確保最偉大和最雄心勃勃的氣候行動得以開啟。 

 二) 國家 分類 

 1992年通過的“氣候變化公約”將197個締約方分為兩大類:工業化國家43個,發展中國家154個,包括49個“最不發達國家”。 

每個群體對氣候行動的貢獻和責任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他們如何透明和定期地傳達他們所採取的行動;長期提供支持,特別是在資金或技術轉讓方面。 

因為這兩個團體是25年前劃分的,考慮到一些國家的社會經濟狀況可能在此期間發生了變化,一些締約方認為,在我們考慮履行巴黎承諾的時候,這兩個團體的組成應該被重新審視。然而,目前沒有改變這一分組的程序被提上議事日程,也沒有做出任何改變的計劃或預期。這是締約方會議的一個複雜點。 

以下是五個最主要的緊張壓力點: 

 一) 一個共同的目標, 但人們來自 不同的 方面 , 面對不同的現實 

第一個緊張壓力點是,一些國家比其他國家更強烈地感到需要採取全球行動。例如,小島嶼國家和薩赫勒或極地地區。 

此外,工業化國家被認為幾十年來受益於對溫室氣體排放沒有限制的經濟,因此,它們應該在扭轉這一趨勢的全球努力中衝鋒在前。但是,另一些人爭辯說,目前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排放量已經創下紀錄,氣候行動的責任應該在更大程度上落在他們身上。 

 “巴黎協定”實現了微妙的平衡,將所有國家團結在一起。所有國家都認識到氣候變化是一個需要全球應對的全球問題,它們都表示願意為採取集體氣候行動的努力作出貢獻,迄今已向聯合國提交了181份具有自主目標的國家氣候行動計劃就是證明。 

然而,由於各國面臨不同的現實,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不同,197個締約方的行動和義務需要相應區分,特別是在氣候行動的融資方面 - 這被稱為“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在締約方大會第24次會議上,許多討論圍繞如何使各方公平地適應和應對這些不同的現實,同時確保最偉大和最雄心勃勃的氣候行動得以開啟。 

 二) 國家 分類 

 1992年通過的“氣候變化公約”將197個締約方分為兩大類:工業化國家43個,發展中國家154個,包括49個“最不發達國家”。 

每個群體對氣候行動的貢獻和責任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他們如何透明和定期地傳達他們所採取的行動;長期提供支持,特別是在資金或技術轉讓方面。 

因為這兩個團體是25年前劃分的,考慮到一些國家的社會經濟狀況可能在此期間發生了變化,一些締約方認為,在我們考慮履行巴黎承諾的時候,這兩個團體的組成應該被重新審視。然而,目前沒有改變這一分組的程序被提上議事日程,也沒有做出任何改變的計劃或預期。這是締約方會議的一個複雜點。 

 

 

 

Photo:位於南太平洋群島圖瓦盧的低窪富納富提島非常容易受到氣候變化帶來的影響,導致海平面上升。 

source: 
United N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