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府光說不練?專家學者呼籲保障人民有效救濟之權利

圖說:人權、法學各界專家學者,呼籲政府保障人民有效救濟之權利,儘速圓滿解決太極門案件,還給太極門師徒清白跟公道。

 

2022年5月11日

 

台灣於2009年施行國際兩公約並國內法化,2022年針對台灣實行兩公約現況,進行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臺灣總會等20個民間團體於審查前夕,5月8日共同舉辦—檢視台灣「人權兩公約落實現況」論壇,邀請人權、法學界專家學者,以太極門案等系列冤假錯案為例,檢視台灣落實國際人權兩公約之現況,呼籲政府保障人民有效救濟之權利,儘速圓滿解決太極門案件,還給太極門師徒清白跟公道。

 

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表示,去年稅捐稽徵法修正最令人詬病的有二,就是退稅請求權,由「沒有期限」修正為15年;行政訴訟判決確定的稅務處分也不可以申請退稅。即使最後平反,但超過15年,也無法退稅,違反公政公約第二條第3項確保任何人均獲有效之救濟;「正人行邪法,法邪亦正;邪人行正法,法正亦邪」,執法者應減少對人民權利的侵害,要為人民興利而不是防弊,讓人民負擔降到最低,給人民有效救濟,這是很重要的課題,不要限制一堆剝奪人民行政救濟的權利,他希望這是執法者要念茲在茲的信念。

 

前考試院考試委員黃錦堂認為,太極門案件是重大指標國際知名的案件,至今仍未解決;兩公約施行法通過後,就該修正檢討應該要修的法律,將有關的規定更合於兩公約的精神。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政處分依職權撤銷,並沒有說確定判決不能撤銷。他指出,好的政務官要有三大特質:有擔當、有眼力、責任倫理。並期勉政務官要能夠勇敢做出決定,如賦稅署長、國稅局長可以發揮高階文官的擔當,透過網路(Network)治理,共同討論協商,找出在法令框架下可行,最合於時代,最適妥的方案,他衷心希望太極門案件可以圓滿解決。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強調,2009年兩公約施行並國內法化,最核心是可以直接拘束行政、立法、司法;太極門案經歷二十幾年仍無法獲得伸張,涉及公約及憲法權利,正當行政程序沒被遵守。世界人權宣言保障之財產權,不能違法剝奪;太極門案違反公政公約第18條、第22號一般性的意見書,侵犯宗教信仰自由;違反經社文第2條、第15條及第20號一般性意見書,違背禁止歧視並侵害文化權。他認為國家應該要好好去思考,希望能在最快的時間儘快協商處理,相信太極門可以為國家社會做更多的事,不該再把時間花在過去的遺憾上。

 

中華道統聯盟主席林均霖表示,在太極門案件侯寬仁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對媒體發佈假新聞,利用稅務員史越生作偽證,被證實是侯寬仁主導。太極門稅案假稅單為何81年度不能撤銷?他認為要揭露法稅疏失,稅務獎勵金制度要先廢除;超徵被濫用,假案被放任不管,民間缺乏全民冤案救濟委員會;兩公約是人民賦予政府權力,政府應秉持良心減少冤案,並對法官、檢察官的懲處訂定罰則。他呼籲全民關注太極門案件,學習維護人權,讓下一代不再繼續承受冤案、假案與遭受迫害,人人關心國際兩公約、法稅制度及維護人權。

 

太極門義務辯護律師蔣瑞琴指出,在太極門稅務案件,黃淑玲法官違反公正審判的迴避制度,此案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救濟,黃淑玲為受命法官開了四次庭,準備程序終結對於案件已經預存定見,突然調任至最高行政法院;太極門針對81年度綜所稅部分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95年度判字第2066號判決駁回上訴;收到判決時赫然發現黃淑玲法官於作成判決的法官之列。蔣瑞琴表示,公正審判是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核心內容,迴避制度是公正審判的基礎,本次兩公約審查委員之問題清單第25點也點出法官的迴避的問題,希望政府機關注意公正審判的重要性,調整相關的制度。太極門案件因為法院未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所造成的枉法裁判,應立即給予有效的救濟,還給太極門師徒清白跟公道。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人權委員會觀察員高鼎懿強調,依據公政公約第2條,國家有義務確保人民權利或自由,如遭侵害時應獲有效之救濟。以法稅228的太極門案件為例,更是凸顯台灣稅務訴訟救濟制度上的荒謬與藐視人權。國稅局移送違法強制執行的理由,竟依一個被認定錯誤的枉法裁判,顯示我國行政訴訟再審制度、稅務行政機關重啟機制等實務適用,違反公政公約有效救濟之重大缺失。

 

高鼎懿指出,太極門案再再檢視出台灣行政救濟的弊病,明知是政府機關製造的冤錯卻無法獲得根本救濟,人民有冤卻無處申冤,國家制度不良,受害者即是人民。按公政公約第31號一般性意見書之要求,國家各機關更應就本案所檢視出制度缺失進行檢討改善,採取措施修改法令,以避免侵害人民權利行為再次發生,始為真正實踐公政公約第二條之有效救濟人民權利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