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缺錢嗎?人民溢繳的稅,超過10年就「依法」不用退還?

 

2020年6月1日

 

台灣財政部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或因政府機關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此項修訂,引起有識之士的撻伐,目前修法進度停留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的討論階段,尚未審查通過。

 

這些關心賦稅人權人士認為,長期以來「台灣萬萬稅」為人詬病,讓錢不夠用的人怨聲載道;尤其烏龍稅單滿天飛,更讓錢不夠繳稅的人跳腳,甚至讓錢不夠吃飯的人跳樓。若未來稅官濫開稅單讓人民溢繳稅金,只要撐過10年沒被發現,或跟法官聯手讓人民敗訴,政府就可以「依法」不用退錢。這樣的修法,讓人民無法接受。

 

這個條文有一個故事。台灣知名大律師陳長文有一天發現他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被稅務員以營業用稅率來課徵房屋稅,冤枉溢繳15年的稅共17萬元,而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未料政府只退他5年的溢繳稅金,陳大律師不服,於是展開漫長的行政救濟。最後立法院通過一個「陳長文條款」,也就是現在《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訂退稅不再設期限,只要是溢繳的,不管你多繳幾年,通通可以退稅。同時更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課錯稅,應主動在2年內查明退還納稅人。

 

2009年的這項修法讓全民額手稱慶,所以法案施行後,近一年的全國6,822件溢繳稅捐案件全數獲准退稅,退稅金額含利息合計達3.5億元。但是民眾高興之餘,開始質疑稅務機關開錯稅單的件數,何以高達近7千件?為何政府可以藉著濫開稅單,從人民口袋多拿走3億多元的錢?甚至代表在修法以前,政府暗地多拿走的人民辛苦血汗錢,都不用如數還給人民。

 

有人質疑是否因為政府缺錢,才在今年提出這樣的修法?這種把開錯稅單讓人民冤枉繳的錢,限制人民必須在10年內申請退稅,超過時效就不退的做法,沒有任何道理。因為依照修訂的條文,類似陳長文大律師15年後才發現政府課錯稅,稅官就可以「依法行政」,拒絕退稅。

 

5月12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這條修法進行言詞辯論,財政部及法務部認為退稅請求權屬於公法上的請求權,應該要跟《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對接,所以應採用同一標準,限制人民只有10年的請求權。很慶幸的是,立法院還有頭腦清楚蔡易餘、高嘉瑜、賴士葆、邱顯智等立委,為人民力爭不能這樣修法,政府自己課錯稅所收的錢,叫做「不當得利」,怎麼可以設期限?強力主張該還就要還,不可以開人權倒車。

 

不僅10年的問題,財政部還在條文最後面增訂「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開規定。」意思是,人民若覺得那張稅單有問題,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若行政法院實體判決說人民敗訴,政府就不用退稅。

 

看似合情合理合法的修法,卻暗藏陷阱。原因是台灣的行政法院,學者稱為「敗訴法院」,官官相護的結果,人民勝訴機率僅6%左右。所以,明顯是稅官開錯金額,卻因為台灣的法官不懂稅,判決時習慣照抄稅務機關答辯書,導致即使所有的人都認定這位納稅者多繳了冤枉稅,只要法官聯手稅官判他敗訴,政府就可以依法不用退稅了。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范文清更明確地分析其間的法理問題。他認為,「退稅請求權是獨立實體法的主觀公權利,其行使不應以核課處分的撤銷為前提,就算核課處分存續未被撤銷,甚至已產生既判力,只要該核課處分是違法因而溢徵稅款,也應該可以直接請求退稅。《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退稅請求權,係指在租稅實體法的租稅返還請求權。只要稅捐稽徵機關超過租稅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計算出來的稅額而徵收稅款,溢徵部分即無法律上原因,而為不當得利,而應返還。核課處分之持續形式存續力,甚至裁判之既判力,不應成為稅捐稽徵機關拒絕返還不當得利之理由。所以最後所增訂的條文,顯有不當。」

 

這種人權倒退的修法,除了少部分立委阻擋,有識之士投書媒體撻伐,人民本身也應予關注,勿讓惡法通過,侵害人民財產權。

 

 

照片:網路截圖。

source: 
Global People Daily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