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日專家學者盼太極門案促使法稅制度通盤檢討

2021年3月1日

 

日前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國際人權日主題特展,回顧台灣人權歷程。人權立國不應僅是展覽的文宣、政府的口號,人民更盼望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在一切公權力的執行中真正落實人權保障。人權指標案例-太極門稅案,糾纏人民24年,司法判決確定無罪無稅,卻仍被違法執行。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在近30個民團共同舉辦的「2020年聯合國人權日論壇-從太極門假案檢視租稅正義、信仰自由之人權普世價值」中指出現今台灣司法的困境,媒體和民眾是否看到影子就開槍,未審就先定罪?法官能否有勇氣,不受輿論影響,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勇敢堅持獨立審判,是應努力的目標。

 

林文舟引用聖經故事「你們當中認為自己沒有罪的,就可以用石頭打她。」指出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性。進步的法治國家媒體報導刑案一定用客觀中立的字眼,避免未審先判、誤導閱聽者;在較落後的社會,媒體為點閱率或廣告收入,繪聲繪影及批判性字眼,造成閱聽者先入為主的成見。而法院在媒體、網軍的壓力之下,在沒有充分證據下,草率迎合群眾把人定罪後,執行完畢。江國慶案就是最好的例子。

 

稅務案件是行政法院裁判的大宗,行政法院背負駁回法院惡名。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教授吳志光指出,太極門81年度綜所稅案之行政訴訟確定判決在94年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當時未及審酌96年刑事判決確定敬師禮為贈與;以及行政院100年跨部會協調會議,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證據均證明敬師禮為贈與;且102年國稅局復查決定亦謂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等,均為判決確定後的新事實及新證據。指標案例太極門稅案,就是要通盤檢討法稅制度。

 

吳志光表示,太極門稅案,國稅局在判決確定後,才去做公告調查,調查結果百分百是贈與,國稅局還是不認。太極門弟子們每一個都可以出來講,基於信仰,弟子的敬師禮沒有對價關係,不是商業交易行為。太極門二十幾年來所花費的有形無形的費用,遠超過違法稅單的金額,衝撞體制上人民訴訟權保障高不可攀的門檻,是重要的里程碑。「對於其他受稅災的老百姓,我覺得這是功德無量!」

 

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列舉,德、奧、法、義、挪威、丹麥、瑞典、日本、泰國、蒙古等國,對公務員越權或怠職時,均有明文規範應負的刑事責任或高額罰金,以抑制官權。然而台灣給公務員太多權力,人民受妨礙公務罪拘束,可是當公務員違法時,卻甚麼罪都沒有。

 

張靜舉例,依法辯護人接見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不得限制,但警方常違反,卻無任何罰則。919竹北事件黃姓志工媽媽聲援太極門卻遭違法逮捕,應積極推動台灣法治的改革,增設刑法131條之1,公務員在執行法律履行公務時,逾越職權或怠於職務之行使,侵犯他人自由或權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分析919竹北事件警方所涉及的違法。行政程序法明訂比例原則,公務員執行公務做任何措施必須符合法律和一般法律原則,按法定程序,亦不能違背比例原則。陳志祥認為,919竹北事件,警察認為舉牌涉及誹謗罪,是告訴乃論卻逮捕,很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也過度逾越裁量權,那是不對的,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且刑事訴訟法第92條,輕罪者,經檢察官許可,可不予解送,警察可放走黃姓志工,不必解送地檢署。

 

「我今天罵你一句,你把我逮捕,這不是笑話嗎?」陳志祥指出,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逮捕,輕微的侵害卻未排除,立法者並未反省到這不合理的問題,應排除輕微侵害,只限縮於重罪。太極門案是國內的重大問題,不論是刑事、稅法,立法院應就太極門案總和立一個法律或特別條例,專為太極門案件予以平反。 

 

圖: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左上)指出現今台灣司法的困境,期盼法官有勇氣,不受輿論影響,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勇敢堅持獨立審判;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教授吳志光(右上)指出,指標案例太極門稅案,就是要政府通盤檢討法稅制度;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律師(左下)提出,應比照世界各國,修法增訂公務員逾越職權或怠於職務之行使的刑責與罰金,以保障人權;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右下)指出,太極門案是國內的重大問題,立法院應立法律或特別條例,為太極門案進行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