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日專家學者齊聚發聲 平反太極門案彰顯人權保障

2020年12月26日

 

蔡英文總統日前在「2020世界人權日典禮」上表示,人權日,是我們反思在台灣這片土地上,人權和公義有沒有充分落實的日子。被國際認為是衡量台灣人權進步指標案件的太極門案,持續奮鬥24年,並沒有因兩公約國內法化、納保法的通過而得到救濟,台灣人權有保障嗎?12月10日,近30個民團舉行「2020年聯合國人權日論壇-從太極門假案檢視租稅正義、信仰自由之人權普世價值」,30多位司法與稅制的專家學者,探討太極門案件中,行政、司法機關的嚴重人權侵害,並提出改革建言。

 

法官勇敢獨立審判 解決台灣司法困境 

 

「你們當中認為自己沒有罪的,就用石頭打死她。」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引用一則聖經故事指出,西方國家多以基督教立國,所發展出來的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原則跟這聖經故事有相當大的關聯性,進步的法治國家,媒體報導刑案時一定要用客觀中立的字眼,避免未審先判。台灣今天司法環境就面臨這樣的困境,我們的媒體和民眾是否就像聖經故事中那些群眾一樣,看到影子就開槍?批評與定罪,造成先入為主的成見。江國慶案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法官是否有勇氣,根據法官倫理規範,不受輿論影響,勇敢堅持獨立審判,是我們努力的目標。

 

太極門堅持正義與對錯 造福受稅災的百姓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教授吳志光指出,再審制度,相較於刑事訴訟法規範的「證據」包括人證,而行政訴訟法僅規範的「物證」,卻不包含證人,形成無形的高牆,有重新檢討之必要。太極門二十幾年來所花費的有形、無形的費用,遠超過違法稅單的金額,堅持道理與對錯。「爭取的過程中如果能夠撼動制度、改變制度,對於其他受稅災的老百姓,我覺得這是功德無量!」太極門稅案,國稅局在判決確定後,事後才去做公告調查,調查結果百分百證明敬師禮為贈與,國稅局還是不認。太極門弟子都可以出來講,是基於信仰,敬師禮沒有對價關係,不是商業交易行為。太極門案衝撞體制上對人民訴訟權保障高不可攀的門檻,爭歷史,也爭千秋,是重要的里程碑。

 

增修公務員濫權違法之刑罰 推動台灣法制改革 

 

美國獨立宣言起草人傑弗遜曾言,民主是建立在人民對政府的不信任上,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律師認為官權須要被抑制。我們給公務員過大的權力,人民被妨礙公務罪束縛,但當公務員違法時,卻甚麼罪都沒有。相較德、奧、法、義、挪威、丹麥、瑞典、日本、泰國及蒙古等國,都有公務員濫權或違法處分條款,處以有期徒刑或高額罰鍰。919黃媽媽事件中的女警,簡直是「穿制服的流氓」,應要推動台灣法制改革,增設刑法第131條之1,公務員在執行法律履行公務時,逾越職權或怠於職務之行使,侵犯他人自由或權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20萬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10年有期徒刑。

 

應立專法平反太極門案 解決國內重大問題 

 

憲法第8條,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這是個人抵抗權,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指出,志工黃媽媽在當下拒絕是不會有妨礙公務罪。刑事訴訟法第88條未規定現行犯在什麼情況可以逮捕,輕微的侵害未排除,誹謗就逮捕?很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但是立法沒有限縮,讓警察自主性判斷,先抓再說,這是錯的。法律對公務員的要求比一般人嚴格,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和一般法律原則,做任何措施都不能違背比例原則。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要按法定程序,陳志祥表示,919黃媽媽事件,警察認為舉牌涉及誹謗罪就抓人,顯然已過度逾越裁量權,那是不對的。新竹警局的新聞稿竟說員警沒有違法,怎會沒有違法?很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且刑事訴訟法第92條,輕罪者,警察經檢察官許可,可不予解送,所以像這種輕罪,警察可先放人不必解送地檢署。太極門案是國內的重大問題,立法院應就太極門,不論是刑事、稅法都可以總和立一個法律或特別條例,來為太極門案的案件平反。

 

違法濫權課稅不會只對太極門 賦稅人權與人人相關 

 

誠銓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陳祖祥表示,當國稅局找上太極門,我們沒有去聲援,哪一天國稅局同樣也會找上每一個公民。最近國稅局的腦筋也動到了律師身上,律師事務所受僱律師依法必須加入公會,才能執業,會費並非受僱律師可自由支配之利益,不具所得性質。國稅局竟自做函釋,將會費算做律師的薪資所得!

 

賦稅人權與每一個人息息相關,是所有權力的基本核心,必須阻止違法濫權課稅,不會只發生在太極門。陳祖祥指出,法院的勝訴並沒終結太極門假稅案,繼續折磨人民,行政執行署不顧一切,對太極門的財產進行拍賣,依法要經過兩次減價拍賣,才可做承受,執行署在第一次減價拍賣後就讓國稅局去承受不動產,明顯違反法律規定,但執行署卻說一切依法、他們一切都沒錯。

 

國稅局若有依其職權調查 就不會有延宕24年太極門案 

 

法稅改革聯盟志工杜會計師指出,延宕24年的太極門違法稅單,導因於國稅局未依職權調查。85年檢察官侯寬仁利用從未到過太極門的稅務員史越生之偽證,謊稱太極門為補習班且涉嫌逃漏稅作為起訴的唯一證據。不實起訴太極門後,台北國稅局稅務員簡禎壽收到台北地方法院詢問進度之函後,二天內就作成查緝案件調查報告書,認定敬師禮為補習班學費收入並核計執行業務所得,各年度金額完全照抄市調處移送的明細表數字及起訴書中附表之數字。國稅局從一開始就違法,直接根據市調處移送的不實資料,未依職權調查課稅事實就開出天價稅單。 

 

國稅局對多方證據視而不見 不願面對真相撤銷違法處分 

 

杜會計師表示,太極門稅務案件追根究柢原因只有一個:國稅局對真相視而不見。教育部多次表明,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刑事判決認定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監察院調查國稅局有7項重大違法而予以糾正,監察委員錢林慧君向財政部長要求結案太極門稅案。行政院100年跨部會決議,重申不得以刑案起訴書作為課稅依據。國稅局也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推翻初始開單之課稅基礎。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24年來多方證據皆證明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不是補習班,不是營利事業,更不是營業稅的課稅範圍,但國稅局沒有一次,按照事實撤銷違法處分。

 

悖離事證的歧異判決 國稅局與行政執行署仍聯手違法拍賣 

 

「一瓶水喝兩口後會變成珍奶?」杜會計師指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許武峰法官將80、82、83、84年度處分撤銷,卻僅將81年度之課稅處分駁回,造成同事實、同性質之課稅處分,相互歧異之矛盾現象。在刑案二審法院判決之前,就做出悖離事證的判決。國稅局已經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卻以補習班名義課徵81年度綜所稅,並與行政執行署聯手違法拍賣土地,強行收歸國有,嚴重違背論理法則、證據法則,違法違憲,違反國際兩公約。太極門案集行政、司法嚴重人權侵害之大成,應跳出各現行的框架,予以平反,國家才能做到保障人權。

 

圖:聯合國人權日多位專家學者齊聚發聲,探討行政、司法機關的嚴重人權侵害,提出改革建言,呼籲平反太極門案彰顯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