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倪伯煌呼籲立法者應增訂稅務機關的罰則及處罰機制,以落實賦稅人權的保障。
2022年3月31日
3月24日是聯合國「了解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真相權利和維護受害者尊嚴國際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等民團,在台大應用力學館國際會議廳舉辦的論壇「維護人權 面對真相 落實轉型正義 」,邀請各界專家學者以太極門案件為例,找出國家機器侵害人民人權的真相。其中,中國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倪伯煌以「終結無期限的核課期間」為題,探討為國稅局如何在「核課期間」違法侵害太極門的權益。
倪伯煌表示,「核課期間」是指稅捐機關對於課稅事實在一定期間內,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超過此期限則不能再行使核課權。他表示,如果沒有「核課期間」,納稅人有可能因為繼承,而要繳交祖上漏報的稅金,對納稅人而言將會是一場災難。而「核課期間」的立法精神為避免政府怠於行使職權,或避免政府高權的侵權行為毫無節制濫用,致人民權利受到侵害。
雖然「核課期間」意在保護人民權益,但財政部以解釋函令釋出法律見解,表示「原處分經撤銷後,可再做出重核復查決定,且不受核課期間之限制」;而行政法院也接受財政部解釋函令的見解,認為復查決定與原處分是獨立的處分,所以即使是人民勝訴,得到也只是撤銷復查決定,而非原處分,因此國稅局可以逾越「核課期間」的約束,對納稅人重複開出違法稅單。倪伯煌表示,如果只撤銷復查決定,而原處分仍存在,在法理上很矛盾,因為復查決定與原處分是相同的主張,豈有前者錯誤、違法應撤銷,而後者正確、合法仍然存在或有效的道理。
倪伯煌指出,太極門案件,國稅局除了有逾越核課期間的情形外,在80、82~84年度綜所稅案經台中高等法院判決勝訴後,中區國稅局沒有在法定20天內提起上訴,也沒有在2個月內做出復查決定(稅捐稽徵法第35條),依法全案應已確定,國稅局不能再開出稅單,然而國稅局竟然還在1,353天(約3年9月)後做出重核復查決定,完全違反了核課期間的立法精神。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74號解釋「時效制度須由法律明定,行政機關不得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倪伯煌表示,國稅局的解釋函令只是法律見解並無法律明文規定,所以財政部的解釋函釋已經違反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定主義。人民耗費了許多人力金錢,獲得有利判決,卻無法排除稅捐機關違法的核課,反而使提出訴訟或訴願者,陷入核課期間沒有終止的泥沼之中,嚴重侵害人民的訴願權或訴訟權,更是違反了國際人權兩公約中公政公約第二條有效救濟的規定。
國家有行使稅捐核課權,但人民也享有憲法所保障的各項權利。現行的核課期間制度及實務運作,一來遭到稅捐機關的濫用,二來是政府不斷地修法擴張稅捐機關的權力,造成徵納雙方的不平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第三項均表示財稅機關有責任及義務針對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作為有所改善,廢除違憲的解釋函令,修訂違反賦稅人權的法律。
倪伯煌呼籲財稅機關勿怠忽職責,而監察院也應本於職權對侵害人權、違反上述規定者或怠於作為者,予以彈劾及糾舉,立法者也應增訂罰則及處罰機制,方能落實賦梲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