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2日
行政院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通過「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 又核定「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院長蘇貞昌很自豪地說,我們是亞洲第二個提出此計畫的國家。 台灣的人權這樣就會進步嗎?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施行今年底即將滿三年,這是為提升台灣賦稅人權而設,但它發揮多少的作用,來看看以下的這個案例:一個回不了家鄉的台灣青年投書,107年他榮獲內政部頒發「資料創新應用競賽銅奬」,但他没辦法回國領奬,因為一張惡意、冤枉的天價稅單,讓他無法踏上台灣的土地至今7年,太太必須堅強的獨力照顧兩個年幼的孩子, 父母生病也無法在旁盡孝,有家歸不得,欲哭無淚 。
他經營的公司因連年虧損,102年倒閉後他就長年在海外工作,没想到103年國稅局「故意略過」每一筆公司實際買入的成本,惡意核課5千多萬元的天價稅單。當時他幾乎都在海外,家人以為是詐騙,所以錯過了復查和訴願期限。103年他收到限制出境的公文,也就是,若回台灣就無法返回工作地,將頓失經濟來源。108年因限制出境期間已逾五年, 財政部解除出境限制,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官員卻說,雖然查無任何不法款項, 但行政執行法「無期間限制」,無從解除限制出境。
這樣活生生的骨肉分離悲劇並不是個案, 妻離子散的歸國學人「葉揚春案」也是曾被媒體報導的一例,還有更多隱而不語者, 台灣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卻無法阻止「國稅局」與「執行署」的雙面追殺。
當時《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催生者葛克昌教授日前在研討會上說,各國都有納稅者保護官,我們的「最糟糕」,因為設在「稽徵機關」下,週一至四是稅官,週五是納稅者保護官,這是要如何保護納税人?他更表示,租稅影響大多數人的權利,應該具有「憲法位階」,租稅法令都放給立法機關,就可能會產生「霸凌」。 立法委員欠缺專業,聽信行政機關,無法為弱勢人民這一方設想,就會造成法案在立法破洞百出。
世界人權宣言第17條財產權不得任意剝奪。因為賴以為生的財產,直接關係著「生命權」。「課稅」就是政府對人民財產的剝奪, 國家必須非常的謹慎,否則易傷人命。
以這位無法返台的優秀青年為例,就算他沒錯過「訴願」的時間,以他當時連50萬元都拿不出來的經濟困境,想要「救濟」都很困難,因為訴願要先繳納稅單金額的一半,才能避免財產被強制執行。 大法官釋字第224號早在民國77年就認定「對救濟設門檻」, 是對人民訴訟權的「侵害」。然而,財稅機關不理,立法機關輕忽,造成實務上很多案例都是這樣面臨「國稅局」與「執行署」雙面追殺,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無保護人民之力。
台灣官員不是發佈一些沒有辦法施行的法案,就是「宣示性質」的政策來矇騙人民,並非真的注重人權。針對個案解決,才是政府落實人權的成績單,因為個案就是制度、法律缺失的具體呈現,針對缺失做改革才會快速有效。
法務部針對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把六大警察系統人員都納入處罰範疇,擴大為「酷刑罪」,以符合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精神。但「濫權追訴罪」 自公布施行至今,未曾使用過,再納入更多的公職人員會有用嗎? 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 第129條「違法徵收罪」這三條都是在處罰嚴重犯行的公職人員,但在官官相護、過大的行政裁量權下「形同具文」 。
明年3月政府將邀請國際專家學者來台,進行第三次兩公約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作業。人權不是一份報告書,或外交的口號,華而不實只會貽笑國際。政府要解決個案, 落實懲處機制,改革公職人員只享「公權力」卻沒有「公義務」的現況, 台灣人權才會提升。
照片:網路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