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國家暴力系列報導(一) 惡質檢察官利用媒體扼殺「台灣之光」

圖說:今(2023)年7月下旬,人權專家學者組團來台參訪,探討台灣人權現況。

 

2023年8月27日

 

台灣從1949年戒嚴至1987年解嚴,至今已經過36年,威權是否遠去?日本以「秋霜烈日」代表檢察官的徽章,紅色旭日周圍散發白色花瓣與金色葉子,代表司法機關應恪守刑罰與操守,對待違反刑罰的人冷如秋霜,而對無辜的人則像溫暖的太陽一樣保護。每一個個案都在考驗著司法的公正,當檢察官沒有明確的證據,實務上常出現辦案洩漏案情,或利用媒體製造輿論,未嚴守偵查不公開的結果,是陷當事人於不義。許多案例顯示,台灣解嚴後,威權餘毒仍存,國家暴力仍持續殘害國家人民,而事後施行國家暴力的檢察官為此負責的又有幾人?

 

「浩鼎案」扼殺「台灣之光」

曾獲得美國化學家協會「化學先驅獎」等國際大獎,曾發表過700篇論文,擁有100多項專利,對許多疾病新藥開發貢獻良多,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放棄國外高薪回台貢獻,卻因「浩鼎案」,從「台灣之光」一夕跌落谷底。法官以「臆測」、「推論」等詞,來說明檢察官舉證的不足,靠想像辦案。

 

2020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檢察官偵辦浩鼎案期間,因偵辦人員涉嫌洩漏案情,致新聞媒體大幅報導偵查案情內容,讓社會大眾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產生預斷,已影響其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監察委員指出,此案被告翁啟惠最後雖獲無罪判決,仍造成名譽、隱私、工作、身心壓力等嚴重損害。

 

「南科減震案」毀人前程

2005年「南科減震案」也是遭檢察官濫訴的案例。航太專家、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放棄高薪工作,將妻兒留在美國,獨自回台服務,想好好為台灣做事,檢方沒有證據,逕行認定涉及利益輸送,其他被告包含國科會科員、多位大學教授及一位院長。在檢察官起訴時,檢方仍放話給配合的媒體,各大報紙都用頭條新聞大幅誇張報導,當成「弊案」已確定,造成檢方辦案草率,與媒體共舞。謝清志被迫辭職,並隨即受到收押,當時檢察官還涉恐嚇當事人。

 

案發時,國內各界發言力挺,台美生物科技協會等海外組織也召開記者會聲援。官司歷經7年,經過地院、高院,都獲判無罪,也因不當拘押獲得補償。後來,謝清志發表聲明指出,南科高鐵減震工程是世界創舉,也是世界減震工程上的成就,完工後發揮了功效,確保南科上看兆元的年產值,然而傷害已造成,「人生前途已劇變」,獲判無罪的新聞只出現在社會新聞中的小角落,檢方事後連一句道歉也沒有,也未受任何懲處,仍欠他們一個公道。

 

侯寬仁辦案多操控媒體

號稱媒體寵兒的檢察官侯寬仁,更是利用媒體操控案情的能手。1993年侯寬仁偵辦立委游日正賄選案,被告表示當初在偵查筆錄上簽字,是受檢警言詞威迫或不懂法律誤導所致,檢警在漏夜偵訊中手段極端,致使鄰長莊恭義因情緒激動而中風,送醫急救未脫離險境而造成遺憾;1994年第十三屆桃園縣議會議長賄選案,訴訟期間侯寬仁常藉媒體放話,想塑造自己英雄形象;1996年周人蔘電玩案,法官直指檢察官侯寬仁於媒體造謠、抹黑被告,許多遭牽連的警界人士,紛紛丟官、去職、失業、離婚,甚至自殺。

 

另外,2003年雲林棄置廢土案檢察官侯寬仁涉嫌出言恐嚇,擅改口供,偽造筆錄;2006年馬英九特別費案委任律師陳長文提告侯寬仁筆錄不實,偽造文書、瀆職;2007年呂秀蓮國務機要費案,涉及選擇性辦案、選擇性起訴,未傳喚就直接起訴、不實筆錄等。

 

檢察官代表國家公權力,侯寬仁手握公權力遂行暴力,可謂最差示範!

 

利用媒體辦案 製造未審先判

同樣為台灣之光的太極門,1996年12月19日侯寬仁檢察官僅憑不實檢舉,第一時間竟率領媒體大規模搜索太極門道館,讓電視台取得所謂獨家新聞畫面,直接藉由媒體大肆公開搜索過程,而在四個月偵查期間,更是持續洩露偵辦內容給媒體,導致當時超過400多篇內容聳動連載式不實報導,以及12家電視台、70次以上新聞轉播,侯寬仁本人甚至還上電視台公開談論案情,為製造寒蟬效應,更在媒體放話要再抓二百人。

 

當時媒體不實報導,深刻影響人心,受誤解影響者達上萬家庭。太極門弟子文師姊的先生因受媒體負面報導影響,相當不諒解,爾後只要得知她到太極門,就會反鎖家中大門,不讓她回家,文師姊莫名背負事件壓力,家庭破碎,原本位於出版社的主管職位被藉此降調轉職,重重壓力下,身體健康急遽惡化,於1999年辭世。

 

何師姊一家人原本在太極門快樂練功,任職家暴中心護理人員,檢察官不法起訴後,自己卻成為家暴個案。由於侯寬仁在媒體上公開呼籲成立自救會,何師姊不聽先生參加自救會的話,堅持繼續到太極門練功,導致她常被鎖在家門外,或是受到先生的暴力對待,她下班不敢直接回家,只挑先生不在的時間回家,或是在餐桌旁邊打地鋪。

 

檢察官利用媒體製造輿論恐慌,2002年監察院調查報告認定侯寬仁偵查太極門案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違反多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等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

 

檢察官毀人名譽 誰可彌補?

侯寬仁利用媒體散播假消息的行為,除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24條「保密原則」,以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與第313條「損害信用罪」,不實的媒體報導,造成社會大眾一度長時間不信任太極門師徒的清白,至今許多民眾還被蒙在鼓裡。

 

檢察官甚至還透過媒體大肆渲染,誣指當事人逃漏稅捐,且蓄意捏造養小鬼的假消息誤導社會大眾,即使最高法院已在2007年三審判決太極門無罪、無欠稅,養小鬼為檢察官怪力亂神之說,然媒體上對於太極門無罪、無欠稅的報導也僅只鳳毛麟角,相對於當年檢察官以媒體寵兒姿態大肆渲染報導已不可同日而語,判決前的這十多年來其對無辜的當事人所造成的名譽損壞、人格污衊、親情決裂、生命財產失去等等,有誰可以彌補?始作俑者檢察官侯寬仁無出面道歉,更無恢復名譽,法務部不但未予懲處,竟還接連幫他升官,甚至國家至今仍持續以法稅公權力施以太極門師徒國家暴力。

 

國家應調查並起訴加害者

今(2023)年7月下旬,人權專家學者組團來台參訪,法國爭取個人及組織良心自由協調會(CAP-LC)主席Thierry Valle表示,國家應建立公正獨立的司法機構調查並起訴加害者。

 

以上所舉案例均於台灣1987年解嚴之後,檢察官暴力竟層出不窮。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明文指出:「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公政公約》第7條也規範,締約國有義務應該貫徹並落實有關禁止酷刑相關的待遇或處罰。司法人員更應引以為鑑,落實偵查不公開,以貫徹國際人權兩公約締約國的基本義務,並確實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

 

侯寬仁檢察官偵查大公開,利用媒體製造社會大眾的恐慌與歧視,明顯對當事人造成精神上的脅迫與不人道的對待,已達到酷刑的程度,應予以究責,然竟高昇廉政署副署長、法醫研究所所長,近日更有望成為第一屆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院長,違法者竟位居高位,當權者可有明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