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如果國稅局,稅捐機關在課稅時,事實認定錯誤,迫害人權,政府是否為民伸張正義?會計師王明懿於1月23日國際教育日前夕參與「從良心教育談民主自由之落實」論壇時,以延宕25年的台灣重大人權保障指標性案件--太極門案為例,揭發法稅亂象,並呼籲現任財政部長應本於良知良能與職責,有效解決太極門稅案。
王明懿表示,太極門事件,針對同樣匿名的不實檢舉,侯寬仁檢察官無視於高雄、新竹地檢署皆因查無不法而陸續簽結,侯寬仁卻違法一事三辦,在他查無罪證時,找來了國稅局稅務員史越生做偽證,謊稱太極門是補習班,也無視於銀行確實函證金額只有61萬的存款,卻捏造謊稱有32億元,一方面主張是詐欺所得應沒收,另外一方面主張是補習班學費收入移送課稅,王明懿質疑:「一件事情,怎麼會有兩種矛盾的看法?」可見他沒有依法調查,就留下他濫權起訴及移送的證據。
王明懿強調,稅單一開始就是假證人、假證據、假資料,在法院函詢國稅局核課情況時,國稅局找來稅務員簡禎壽依檢察官不實起訴書,在兩日內做出了「查緝案件調查報告」,誣指太極門為補習班,造成國稅局違法發單核課80-85年度綜合所得稅並重罰。監察院在(民國)91年對侯寬仁檢察官在偵調的部分提出有八大重大違法,認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侯寬仁也自承未予調查,顯見國稅局未依職責調查,僅憑刑案起訴書所發出之稅單乃自始違誤。98年監察院再度調查指出,國稅局並沒有善盡覈實調查核定之責,且沒有依法釐清太極門案件相關的所得性質等七項重大違法而予糾正。
王明懿表示,全國最高主管補習班機構教育部三度表示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以及內政部都證實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是文化、宗教公益團體。台北國稅局及台北稅捐稽徵處於83、84、85年間曾經實地查核,證實太極門無販售物品情事,未曾發單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見太極門沒有營業稅的問題,更沒有營業稅所衍生出來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相關罰鍰的問題。而且早在96年7月13日,這樁無中生有的刑事案件經最高法院三審判決確定無罪、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弟子贈與掌門人的敬師禮是贈與,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屬於免稅所得,而且弟子間需要統一購買的練功服等代辦品,是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所以與掌門人夫婦無關,沒有課稅問題。前財政部長顏慶章也表示,對於刑事法院裁判確定所認定的事實,行政機關沒有理由不加以引用,而且刑案不實的起訴所衍生的違法課稅,自然應該要依法來撤銷。
王明懿指出,80到84年度被迫提起行政訴訟時,81年度綜所稅案件,因中區國稅局隱匿對掌門人有利的事證,且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未依刑事優先原則,裁定暫停訴訟,而卻在刑案三審判決(96年7月13日)確定所得性質之前,於94年搶先做出判決,撤銷同事證的80、82到84年度綜合所得稅,獨判81年度敗訴。而在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時,原審黃淑玲法官已參與一審實質審判,卻又沒有依法迴避,嚴重侵害了掌門人的審級利益。
王明懿說,99年6月17日立法院公聽會,財政部跟中區國稅局都已經承諾撤回81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執行案件,同時也表明,基於同一事實所作的核課處分,81年不應該跟80、82到85有不同的見解,這一部分影響納稅人的權益,所以要求停止執行。且因為行政執行署超額查封而另提行政訴訟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81年度應一致性處理,也兩度發函中區國稅局,並副知新竹分署,81年度之相關課稅處分,請中區國稅局依80、82到84年綜合所得稅更正為零之同一標準來處理,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
王明懿表示,從一開始國稅局沒有依職權查明事實,所以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自然錯誤,教育部三度證明太極門不是補習班,而且國稅局在101年,以及102年的復查決定公文書,也認定太極門不是補習班,而且承認敬師禮有贈與的性質,因此這一張稅單,自始無效,就要歸零,既是政府機關的錯誤,沒有所謂的時效的問題。國家應該要知法守法,行政人員如果明知道不應該徵收而徵收,就是公務人員瀆職,涉及刑法第129條第1項違法徵收罪,國稅局跟法務部的行政執行人員,應該要馬上撤銷這些違法的稅單,返還強徵的土地。呼籲現任財政部長,本於良知良能依法行政,把太極門稅案有效的終結。
圖說:王明懿會計師表示,國家應該要知法守法,行政人員明知道不應該徵收而徵收,就是公務人員瀆職,涉及刑法第129條第1項違法徵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