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4日
為了響應4月1日聯合國世界公民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等25個單位,舉辦「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系列論壇-有效權利救濟的法稅改革建言,社團法人台灣永社理事長黃帝穎律師參與並表示,如果人民都有人權意識、法治的意識,法官在審判時會更加戰戰兢兢,檢察官在進行相關的強制處分或偵查作為時,也會受到督促,因為他們知道人們會採取救濟途徑保護自己,這在所有民主國家是非常重要的公民教育一環。
黃帝穎認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政機關本來就可以自己撤銷違法的處分,但是保守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及保守的法官,他們會自己限縮解釋,遇到案子超過時效,就會告知人民不能用這條主張撤銷違法處分,然而這與現代法治國家的作法相悖。他引用德國公法學者Burking Furter所述:「現代治國的理念,不只是提供人民一個形式的法治,而是要讓人民有一個實質正義的法律狀態。」
黃帝穎說,不是所有的見解,都這麼的保守迂腐,還是有進步的見解,必須給予肯定。他舉例,約10年前有個業者因為仿冒品被罰,但最終刑事部分獲判無罪。雖當時已經過了救濟期間,但業者主張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要求財政部撤銷原處分。財政部最終做成訴願決定,該案雖確實過了救濟期間,但是刑事判無罪,故以財政部101年2月9日台財字1011300840號函撤銷原處分。黃帝穎指出,這一件代表了兩個意義,第一,並非過了救濟期間,就不能再去主張;第二,並非沒有主觀權利受侵害,就不能主張撤銷,那是行政機關應該負責的問題。
黃帝穎表示,法治不是給法律而已,中國也講法治,但他們的法治是站在統治者那一方,認為只要有法律依據,就可以去統治人民;再看上個世紀希特勒獲得政權,也是國會授權,通過立法的程序,讓希特勒集權之後擁有龐大的權力。難道給法律就一切都是對嗎?黃帝穎認為,不能如同過去惡法亦法的觀念,不該只是給你一個法律,然後依照那個法律去當劊子手,依照那個法律去做荼害人權的事情;而是要去思考,如何能夠確保人權的實現,如何讓人民有實質正義的法律狀態。德國因此還衍生出抵抗權的重要概念:抵抗權是人民遇到國家的暴力、國家不法的侵害,人民是可以抵抗國家的。
黃帝穎表示,吳志光老師有篇文章中提到裁量限縮理論,當違法稅單已經到達人民完全無法忍受的時候,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就不該只是行政機關得以作為,裁量應該收縮到作為。根據財政部先前的訴願判決見解,以及學者吳志光老師提到裁量限縮理論,皆足以支持我們主張撤銷違法稅單。
圖說:台灣永社理事長黃帝穎引用德國公法學者Burking Furter所述:「現代治國的理念,不只是提供人民一個形式的法治,而是要讓人民有一個實質正義的法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