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他人同意作傳之著作權法責任(上)

導言:

政治人物的傳記,通常具有很高的話題性、敏感性和爭議性,尤其是當書出版後出現反面評價,引起被作傳者或他們的家屬不滿的時候。

張靜大律師的這篇文章一開始就從「著作權法」的角度分析兩個問題:

1.當傳記的寫作者和被作傳者出現爭議時,著作權將保護誰?

2.當寫作者沒有經過同意,就作他人傳記,會違反著作權嗎?

針對第一個問題,文章很有趣的一步一步帶領大家,從定義什麼是「著作」開始,來確定誰是擁有「著作權」的人。

首先,作品要具有「原創性」,能表現作者個性、獨特性,才算是「著作」。根據原創性的定義,張大律師分析出3種情況:

1.寫作者只把被作傳者的口述完整抄錄寫成傳記,那麼具有原創性的著作人是「被作傳者」。

2.寫作者把被作傳者的口述重新整理潤飾,加入了自己獨特的觀點評論,傳記著作人是「寫作者」。

3.被作傳的口述人與寫作者各有原創性,是「共同著作」人,兩人共享著作權保護。

確定誰是著作人、有著作權後,再進一步判斷爭議點,才能釐清著作權法中的責任喔。

 

2022年3月16日/張靜

 

一部「無悔」引起政壇的一陣軒然大波,

一部「馬英九前傳」卻引來被作傳者的不滿。

同為「傳記文學」,卻掀起不同的討論。

前者,作傳者與被作傳者誰才是著作權法的著作人?

後者,在被作傳者未同意作傳的情況下,是否會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

 

自古以來,為名人作傳,所在多有,「傳記文學」自成一格,為歷史、文學均留下諸般見證。然而,為人作傳,在法律上究有何意義,似乏人深論。時至今日,一方面因政治意識高漲,許多人不但對已故政治人物的一言一行頗為關心,即使對在世之政治人物亦常留意其諸般行止,乃為人作傳之風更甚。另一方面,因權利意識亦隨之高漲,為人作傳所引發之法律責任,更為執筆者及被作傳之人所關注,爰就此為文發抒己見。因篇幅所限,本文僅就著作權法上之法律責任立論,其他民法、刑法不與焉。

 

作傳者、被作傳者誰才是著作人?

 

類如蔣經國傳、毛澤東傳、柯林頓傳,作傳之對象,乃就一知名(特別是政治上知名)人物之生平或過往言行為傳。作傳之人即執筆人與被作傳之人,何者才是作者——著作權法上稱之為著作人,理應辨明。惟辨明何人為著作人時,又應先知如何才能為一著作,蓋創作著作之人,才是著作人,此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而著作之得成為一著作,復必須具有「原創性」,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0六三號民事判決有云:「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是凡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和獨特性之程度者,即享有著作權。苟非抄襲或複製他人之著作,緃二作者各自獨立完成相同或極相似之著作,因二者均屬創作,皆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乃「原創性」為著作之成立要件,苟無原創性即無著作可言。

 

因之,所謂被作傳之人,苟其口述其自己過往言行及諸般想法,而由所謂作傳之人執筆照錄、不改一詞,則執筆之人並非著作人,因為其所謂作傳,事實上並無任何原創性,原創性僅存在於口述之人即被作傳之人,此一著作(以下稱傳記著作)真正的著作人係口述之人,原創性存在於口述之表達之內,乃此作傳者與被作轉者實際上是同一人而為著作人,執筆人不過是以筆錄重製其口述而已(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有關重製之定義),其非著作人,此傳記著作並非執筆人所創作。

 

假設被作傳之人固然口述其過往言行及諸般想法,但經執筆作傳之人重新整理、潤飾修改為「文章式」之表達方式,有別於口述式之表達,申言之,執筆作傳之人加入了自己的原創性表達,則有二種情況:其一,被作傳之人之口述為一語言著作,著作人為被作傳之人,執筆之人則為此語言著作之衍生著作即傳記著作之著作人(註一),而存在二個著作,各享有著作權,在此種情況下,執筆人之表達已完全異乎口述者之表達。其二,執筆作傳之人與口述被作傳之人為傳記著作之共同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此際,執筆者雖加入了自己的原創性表達,但無法與口述者之原創性表達為分開利用,故僅有一著作存在,而共享著作權。

 

後記:

為他人寫傳記,著作權法的責任??(作傳者A與被作傳者B,誰才是著作權法裡的著作人?被作傳者B未同意作傳的情況,會違反著作權嗎?)

 

只談「幫人作傳」的著作權法中的法律責任,不談民法與刑法的範疇。

 

一、AB,誰才是著作人?(著作權保護傳記著作中的A還是B?)

1.先定義何為「著作」?再找出著作者。

2.根據81年民事判決,具原創性的作品,即著作。

3. 原創性」,指非抄襲或複製他人著作,且能夠表現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

 

根據上述定義,可得知:

1.如果B口述,A不改一詞用筆抄錄完成傳記著作,著作人是B,因為傳記中沒有表現A的原創性。

2.如果B口述, A寫作時重新整理、潤飾,而有別於口語式的表達,也就是A加入了自己的原創性。又分成兩個情況:

情況一:「B的口述」視為一「語言著作」,B是其「語言著作」的著作人;A將B的口述著作寫成傳記,屬於衍生著作,A就是衍生傳記的著作人。這裡就出現兩個著作,各享有著作權。

情況二:A與B是傳記著作的共同著作人。A與B的原創性無法分開利用,所以只有一個著作存在,兩者共享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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