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言:
這篇文章,從「著作權法」的角度分析兩個爭議,因文長的限制分成3個部分,此篇為第二集。
文章第二集,張靜律師就來談談第二個問題,如果沒有經過被作傳者的同意,就寫作他人傳記,會違反著作權嗎?
張靜律師先分析,只有在「寫作者引用被作傳者的生平作為素材」的創作方式時,會產生此爭議。但其實,著作權法保護具「原創性」著作,但卻不保護創作「素材」。因為素材屬於客觀事實,是人人都可以引用、加入自己的觀點,或用自己的方式整理詮釋。
所以,寫作者如果作傳記時,把被作傳人的生平言行作為客觀素材使用,就法理而言,被作傳人的生平言行不是著作,不用得到他人同意,也就不會發生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囉。
但是,引用素材還是有必須注意的細節,就待第三集張靜律師再跟大家分享啦!!
2022年3月25日/張靜
著作權法保護何種傳記著作?
假設執筆作傳之人僅係參考引用被作傳之人之生平和過往言行,而完全以自己之創作方式為人作傳,則其為傳記著作之著作人,當無庸置疑,而被作傳之人之生平或過往言行,僅係該傳記寫作之素材,被作傳之人並非著作人。吾人應知,著作權法以著作權保護著作,僅係著作之表達方式,具有原則性的表達方式,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著作權並不保護著作之素材,素材是存在於人的思想、感情以外的純客觀事實(註二),例如近來發生的二大新聞,一係千島湖事件,一係華航名古屋空難事件,人人均可就此二客觀事實之素材撰而為文,素材是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的,在法律上並無獨佔性,而經由著作人加以利用,配合著作人獨特性之表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方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是故,相同的素材,可能由不同之執筆者寫成二本完全不同觀點和不同表達之傳記著作,只要彼此互不抄襲各人的表達,各人就其著作均享有著作權。
如被作傳之人是著作人或與執筆之人為共同著作人,則不發生未經他人同意作傳之問題,即使執筆之人僅係上述衍生著作之著作人亦然,只有執筆人是在被作傳之人未口述之情形下而為著作人時,才可能發生被作傳之人同不同意之問題。由於被作傳之人之生平或過往言行事宜,僅係傳記著作之素材,素材既然是人人可得自由利用,則就法理而言,執筆人為他人作傳是無庸得到他人同意,也就不會發生侵害被作傳之人之著作權問題。
後記:
二、著作權保障哪一種傳記著作?(被作傳者B未同意作傳的情況,會違反著作權嗎)
1.如果A只是參考、引用B的生平或過往言行作為素材,而完全以自己的創作方式寫傳記,著作人是A。
著作權法保護具原創性著作,但不保護著作素材,因為素材屬於客觀事實,人人皆可利用素材創作,只要互不抄襲,就各自享有著作權。
2.如果A和B是共同著作人,或A的著作為衍生著作,就沒有「不經他人同意作傳」的問題。只有在A以B的生平言行作為素材來寫作時,才可能發生B同不同意的問題。但因為B的生平言行屬於素材,人人可得以自由運用,就法理而言,A不用得到他人同意,也就不會發生侵害B的著作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