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呼籲:法律要濟世助人 不能讓人民有冤屈求救無門

圖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主辦「從訴訟權之保障觀點談行政訴訟法再審之修法」研討會。

 

2021年10月23日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主辦「從訴訟權之保障觀點談行政訴訟法再審之修法」研討會,10月20日(三)9時於輔仁大學樹德樓LW201實習法庭舉行https://youtu.be/yhsQsZRxzEw,邀請前大法官、教授、律師等發表與談。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教授兼院長李惠宗,開宗明義提到法律是一種濟世助人的制度,而行政訴訟法上的再審之訴,不應限制於確定判決經過後五年即不得提起,因為錯誤的判決,不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變成正確,限制五年有違憲之虞。

 

李惠宗指出行政程序的重開,係用以解決通常行政救濟程序不足或錯誤決定,但無法進行救濟的窘境而設,故屬「特別救濟程序」,法律之所以賦予可以申請程序重開的機會,乃是因為此類的案件,係屬違法而侵害人民的權益,故讓人民在有限制的情況,可以再有翻轉的機會。

 

李惠宗表示,因為訴訟係針對「訴訟標的」進行攻擊防禦的方法,有程序面及技術面。以一般人「扣錯第一顆鈕扣」的生活經驗為例,行政機關作成錯誤違法的行政處分,就像「扣錯第一顆鈕扣」一樣,如果沒有繼續把鈕扣扣到最後,中間的扣錯鈕扣的狀況,不一定可以即時被發現。訴訟係以「訴訟標的」作為核心,訴訟標的往往就是就中間幾顆「扣錯的鈕扣」進行審查,如果沒有整體的觀察,而僅針對中間「錯誤的部分,進行訴訟,不容易發現第一顆錯誤的鈕扣。尤其是稅務訴訟採爭點主義,更不容易及時發現。此為訴訟的盲點,程序重開即為讓行政機關檢視有無「扣錯第一顆鈕扣」。如果訴訟連行政機關錯誤,都不能自我糾錯,這種訴訟是落井下石的制度。

 

此外,李惠宗提出,行政訴訟法上的再審之訴,不應限制於確定判決經過後五年即不得提起,因為錯誤的判決,不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變成正確,如此限制亦有違憲之虞。人民權利保護是國家體制存在正當化的基礎,也是民主法治國家的本質義務。司法要獲得人民信任,就應使其判決正確,即使救濟,亦不應讓人民有「不信公理喚不回,不容正義盡成灰」的結果。

 

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吳志光與談表示,他很認同李惠宗教授的觀點,並補充說明刑事訴訟再審沒有期限,民事訴訟雖有五年限制但其是處理私人間之爭議,但行政訴訟是不服國家的作為,不應有時效限制。行政訴訟89年開始一級一審時,是沒有再審期限,造成行政法院訴訟量大增,後來找理由修法變成有期限。雖然有行政程序法第117、128條,但因為最高行政法院採限縮見解,認為經過判決不能適用,因為法官心態希望下游不要再接到案件,舉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2163號判決為例,明顯是固有思維。最高行政法院如此解釋,讓行政機關雞毛當令箭,讓實務上徒呼負負。看得到吃不到,人民自力救濟遙遙無期。他看到當事人有委屈、冤屈,因行政機關囿於舊有觀念及制度使然動彈不得,求助無門,非常贊同李惠宗所述,法律要濟世助人。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則探討「確定判決明顯錯誤與有效救濟原則之實現」,他強調,人民作為國家主權者,亦為憲法基本權利之主體,國家自應提供經濟有效且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權利保護制度。除了憲法的權利保護與公政公約第二條有關之一般性意見,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及大法官解釋等,均保障人民之權利保護請求權,及權利或法益受侵害時請求救濟的權利。黃俊杰指出,目前依行政訴訟法無法實現公政公約所要求之法律有效救濟原則,應修正或直接適用公政公約第二條之規定。

 

針對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並未區分再審之理由,尤其不可歸責於人民之再審事由,倘發生時已超過五年,即無法提起,如此限制人民訴訟權已屬違憲,且違反公政公約第2條有效救濟之原則,而該條第3項即明確要求「確保上項救濟聲請人之救濟權利,由主管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裁定,或由該國法律制度規定之其他主管當局裁定,並推廣司法救濟之機會…...。」因此,針對目前行政訴訟法若發生無法實現法律有效救濟原則之實際案例,建議應修正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或直接適用公政公約第2條第3項之規定。

 

黃俊杰表示,經判決確定的案件,但其基礎事實及法規適用之違法性,迄今仍無法排除,而有待程序重開或稅捐免除,故在不當課稅處分終局撤銷或確認無效之前,稅捐稽徵機關至少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本於職權主動撤回執行。

 

耀南法律事務所蔡進良律師對黃俊杰教授發表的內容獲益良多,並補充四點說

明:1. 贊同黃教授所述,不認為我國有採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2. 以刑事判決性質不是學費是贈與,這個案件根本是課稅客體錯誤。依據今年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三項立法理由,判決後所發生的新證據,應包含在內而可以使用。針對早在民國44、48年改制前行政法院判例,只要最高行政法院願意改變意見,沒有一般拘束力;3. 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本質上不同,為何判決後適用再審程序,就不能行政程序再開?最高行政法院109年第135號判決認為經過判決有既判力,不能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程序再開,但如李惠宗教授所說,所謂既判力是訴訟上之拘束力而非實體上之效力,無法理解為何設這要件?4. 已經執行的案件,有否以稅捐稽徵法第28條申請退還的可能?因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字第4號裁定認定請求權時效到112年,有利納稅義務人,期間還沒有經過,可以用第28條申請退稅。

 

研討會主持人前大法官陳春生表示,國稅局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函竟然置之不理,監察院應該介入調查,是否涉及行政怠惰?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郭土木院長致詞時表示,感謝大法官支持法學院舉辦「從訴訟權之保障觀點談行政訴訟法再審之修法」研討會,行政訴訟實務上牽涉人民權益事項很多,藉由專家學者的發表,將匯集大家建議給司法院、法務部參考。前大法官陳春生表示,中興大學成立法律專業學院,李惠宗教授是第一任院長實至名歸,行政程序法近期第128條有修法,處分做成之後可以修改,影響往後救濟問題,「從訴訟權之保障觀點談行政訴訟法再審之修法」研討會是很好的學術饗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