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違法玩過頭人民受難(三) 法官不迴避有如鬼打牆 太極門假案24年始終轉圈圈

2020年12月16日

 

台灣司法比中世紀還落後?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剖析台灣法官迴避問題,由於司法實務上的限縮解釋,以及最高行政法院都是秘密審判,讓法官迴避制度形同具文,更嚴重的是,稅務案件行政法院法官都不自為判決,又發回國稅局重新開單,讓人民無止盡的陷入行政救濟的輪迴中,形成萬年稅單,這是現今司法制度很大的問題!

 

高行、最高行法官還是同一人?! 剝奪人民訴訟權益史上最扯

 

在太極門假稅案審理過程中,還有另一位違反迴避原則的黃淑玲法官。黃淑玲原任太極門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之受命法官,卻在民國95年12月4日調職最高行政法院。當太極門稅案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竟再次遇上黃淑玲審理本案卻未依法迴避,一人橫跨二個審級,造成悖離事實的枉法裁判,嚴重違反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五款: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應自行迴避的規定,依同法第243條第二款規定:「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其判決違背法令。」

 

但是,黃淑玲完全沒有這樣的自覺,更沒意識到已經參與了下級審的審判,應該在上級審的時候迴避。違法更甚的是在當事人申請再審時,又是黃淑玲!既是事實審法官,又是法律審法官,當事人的審級利益完全被抹煞。沒有迴避、剝奪當事人在憲法上的訴訟權,這種破壞當事人審級利益的判決實屬無效判決,甚至是枉法裁判。

 

恐龍法官再一隻  同一事證相同法官竟兩樣判決

 

造成太極門案枉法裁判的,還要提及許武峰法官。行政罰法於民國94年2月5日經總統公布,基於憲法對人權的保障,本應先刑事審理,後行政處理,且行政訴訟法第177條也規定了要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接手黃淑玲的許武峰法官,執意不等刑事判決確定,也沒有查明太極門師徒聲請調查的證據,就直接進行辯論,對同一事證竟做出81年度敗訴,80、82~84撤銷處分的分裂判決。針對同樣的證據資料、同一位法官的判決,怎麼會四個年度是錯,卻有一個年度是對?

 

94年2月16日法院以電話通知中區國稅局要求補送刑案調查局筆錄,許武峰竟以違法不實、監察院針對侯寬仁檢察官的調查報告「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在扞格矛盾」的待證調查局筆錄當成證據,未先知會原告起訴事證,有失公平原則,明顯失職!同年5月18日許武峰未依法先開調查庭,而違法逕行言詞辯論,再次明顯失職。加上沒有通知原告此次辯論是就中區國稅局補送的刑案調查局筆錄,再次失公平原則,三犯錯誤其心可議。最後的悖離事證枉法裁判,嚴重侵害人民之訴訟防禦權。

 

賦稅人權慘遭就地正法  轉型正義何時見曙光?

 

民國108年底國稅局依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意旨,並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更正80、82~85共5個年度與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為零,證明太極門敬師禮並無課稅問題,與96年刑事判決結果一致。然,匪夷所思的是,唯獨81年度綜所稅卻遭判決誤認為補習班並遭到違法強行拍賣,已經明顯違反平等原則及行政一致性原則。

 

人權指標性的太極門假稅案件由刑事冤、假案而來,刑事三審級法院早在96年7月即判決無罪無稅確定,且認定弟子的敬師禮是贈與性質。監察院於91年、98年兩度調查結果,確定了侯寬仁檢察官濫權起訴與國稅局違法課稅犯有八大、七項的重大違法!政府也在98年給予國家冤獄賠償,一再證明太極門遭受重大冤抑。

 

遲來的正義已不是正義!枉法裁判,悖離公平正義的案件,其實都在人民身邊不斷上演著,法官違法、玩法過頭下,人民永遠只會是弱者,只會是輸家!司法縱容不適任法官危害司法正義,扼殺改革契機,賦稅人權慘遭「就地正法」,政府一直推動的「轉型正義」何時才能看見曙光?如此刻不容緩的改革,政府聽見了沒?

 

圖:相同證據、相同法官,竟對同一事證做出80、82~84撤銷處分,81年度敗訴的分裂判決,導致太極門土地無辜遭受違法強行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