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專家:國家保有不義之財 完全欠缺正當性

圖:台灣稅法學會秘書長王健安律師指出,制度要能夠進步,須要不斷有人鞭策及督促。

 

2022年5月2日

 

為響應4月24日聯合國「多邊主義與外交促進和平國際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法稅改革聯盟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等近二十個民團合辦「良心為本護人權 真善無界享和平」線上論壇,與會專家學者多邊探討台灣法稅議題,台灣稅法學會秘書長王健安律師指出,國家保有不義之財,完全欠缺正當性。台灣的稅務稽徵環境這幾年一直有在進步,雖然變化與進步很緩慢,一不留神可能就會被推回原點,但是制度要能夠進步,須要不斷有人鞭策及督促。

 

王健安對於稅務第一線行政救濟的實務工作有非常多的心得,他提到稅捐稽徵法第28條,人民的退稅請求權,在修法前沒有期限的限制,這一點一直是稅捐機關所在意的,司法機關也想盡辦法做間接限縮,不管從期限、構成要件等,從各種角度去做限縮。去年底的修法,更正式將無期限變成最多15年。他直言,這對納稅者的權利保護方面,有非常大的負面影響!王健安分析,國家保有不義之財,並無任何法律上的基礎,完全欠缺正當性,而任何由政府機關錯誤所造成錯誤稅款,是永遠不可能造成政府公益上的損失,所以退還才是符合最大的社會公義,符合法律體系給予人民應有的信賴。

 

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提到,政府如課錯了稅,還給人民,是天經地義的事;110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的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法,竟將這樣的退稅期限改成15年,也就是說,當人民15年內沒有要求政府退稅,政府就不必退;更進一步說,政府所犯的錯誤,15年後就認為沒錯!他直言,難怪許多學者專家都批評,這是一個法治社會倒退的修法,當政府把所有的錯都歸諸於人民,卻不反省,跟40年前的戒嚴時期有差別嗎?

 

張靜從法律角度指出,上法是法心;中法是法罪;下法是法異。上法法心:好的法律,讓人民心中有良心,願意自動來遵守這個法律;中法法罪,是指法律是用來制裁犯罪;下法法異,是指最下流的法律是拿來整肅異己用的。「當法律成為整肅異己、誅殺政體工具的時候,台灣未來要怎麼走?」他憂心地說,如果執政者可以假公權力之名,行迫害、侵害人權之實,台灣還能說是一個民主、法治、自由、人權的社會?整個法稅改革走到今天,是符合人民的期望?還是符合政府的期望?他認為這幾年許多的修法,都在對維護官權不遺餘力,而對維護人權視若無睹,他希望人民覺醒,用多元的力量,化危機為轉機。

 

「政府錯誤核課,是『公法上的不當得利』,當然應該返還人民!」會計師莊美慧也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是人民行政救濟管道之一,然而去年底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卻大開人權倒車,其中針對因政府機關錯誤而申請退稅的期限,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陳長文律師數次發表文章抨擊,並稱「與40年前保障不周的稅捐稽徵法無異,苛政現形、法治退步莫過於此。」

 

另外在此次修法上明訂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就不能以第28條申請退稅,莊美慧引用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所持的不同看法:該提案以一刀切的文字,完全禁止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的課稅處分案來申請退稅,在文義上,恐已超越既判力的範圍,而有過度規範之嫌。

 

「透過立法來阻卻人民獲得有效救濟的機會,就是透過立法強搶民產!」莊美慧以太極門81年度綜所稅案件為例,掌門人於去年底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前,已依據該條第2項規定向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提出退稅申請,該條明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惟國稅局僅因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先行做出謬誤的分割判決,即罔顧事實,將敬師禮全部認定為學費,且以補習班之淨利率核課所得,苗栗分局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自必錯誤,明顯錯誤的課稅處分,具公法上不當得利性質,依法本就應退還掌門人,但苗栗分局竟然移送強制執行,導致太極門修行聖地遭違法拍賣。如今修法後,15年的退稅期限和確定判決不得申請退稅,更成為國稅局肆無忌憚的尚方寶劍,簡直是開人權倒車!

 

85年政府以宗教掃黑為名,大動作進行政治整肅,太極門遭受檢方以無中生有的罪名起訴,稅捐稽徵機關未經職權調查,僅憑不實起訴書資料違法強徵課稅並重罰,縱使刑事司法三審法院判決太極門無詐欺、無欠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確定敬師禮是贈與性質,弟子間互助代辦練功服等用品並非營利販售,證實沒有任何欠稅問題。國稅局卻持續違法移送強制執行,並於109年聯手行政執行署強行拍賣太極門修行聖地。太極門案引起國際關注,並四度提交聯合國人權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