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
「合法掠奪」的概念起源於150年前法國經濟學家巴斯夏(Frederic Bastiat)在其名著「論法律」一文。巴斯夏當過立法議會議員,對於利益團體經常藉由法律,掠奪平民百姓的財產有深刻的觀察。其著名的《蠟燭製造商的請願書》寓言故事中,照明廠商為確保蠟燭與各種照明生產商的利益,集體向國會議員請願,要求立法禁止太陽光進入室內,規定建築物應該全部拉上窗簾,此即「合法掠奪」的荒謬。
在2000年台灣首次政黨輪替前,時任中研院院長的李遠哲也曾感嘆「白道比黑道可怕」,因掌權的白道善用體制、權勢及法律,「合法掠奪」民眾的財產與權益;再加上代代相傳的「各種陋習,積非成是」官場醬缸文化,官官相護,讓白道「合法掠奪」人民財產與權益的手法更為猖狂,延宕24年的太極門冤案即是白道合法掠奪的極致。
即使國稅局曾因太極門案被監察院糾舉七大違法,但迄今「財經幫」之違法財政官員中未有任一人受到制裁,依舊步步高昇,並開枝散葉到各個財政單位擔任首長要職,變成龐大的共犯結構寄居在政府體制裡,持續罔顧人民的權益,違法亂紀,動搖國本。
張盛和—太極門稅案中涉入最深、違法最多之財政官員。
以延宕24年的太極門假案為例,張盛和是太極門稅案中涉入最深、違法最多之財政官員:張盛和自89年6月擔任台北國稅局長,針對太極門85年度綜所稅案件,總計做出2次重核復查決定,並主導整起稅案進入行政訴訟、違法移送強制執行。之後又歷任賦稅署長、財政部次長,並於101年5月回鍋升任財政部長,直至105年5月卸職。
張盛和在財政部長任內爭議不斷,於102年開徵證所稅,股市市值蒸發2.22兆元,全年資金外流更高達54億美元,證交稅短收550億元。監察院對財政部提出糾正案,直指「錯誤的決策比貪汙更可怕!」102年5月30日立法委員質詢要張盛和道歉,他竟回嗆:「無歉可道!」102年11月立委主張刪除財政部大約1億元的稅務獎勵金,張盛和極力反對,以「待遇不高,不足以養廉。」為由貪圖稅務獎勵金。104年4月1日行政院透過國台辦向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簡稱亞投行)提交意向書,投資新台幣22億元,意向書中簽署人是財政部長張盛和的英文名字「Sheng-ford Chang」,面對各界質疑聲浪,張盛和竟稱「頂多就如同拿22億元買台積電,台積電經營不好,我的股本損失變壁紙,就這樣而已。」對其恣意投資,浪費公帑的行為毫不在意。
事實上張盛和的恣意玩法,用白道合法手法掠奪民產其來有自,從其經手太極門稅案時的犯罪事蹟(下表所示)可見端倪,堪稱太極門稅案中涉入最深、違法最多之財政官員。然卻始終未受懲戒,反而一路加薪升官,最終侵蝕國家健全財政,讓全民付出昂貴代價。
表-張盛和於太極門中的犯罪事蹟
事實 |
違反法條 |
一、認定事實不依證據 太極門弟子於87年7月14日提供4,645份贈與見證書,依法國稅局應逐筆查核,然張盛和擔任台北國稅局局長作出重核復查決定,竟只認定10位弟子的敬師禮為贈與,嚴重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並違反邏輯、公平公正及平等原則。又掌門人夫人16次(90/2-91/6)函詢台北國稅局以補習班課稅之法理及證據,張盛和擔任局長竟從未依法詳實明確答覆。
二、隱匿函查表、偽造文書 91年8月15日張盛和時任台北國稅局局長,於發單課稅5年後才依訴願會撤銷意旨調查敬師禮性質,自行設計並發出函查表進行抽樣調查。結果全部回函之206名太極門弟子皆表示敬師禮為贈與,依法應撤銷全部處分,其竟故意隱匿全部函查表回函資料,且拒絕當事人閱卷,更未隨案附卷供訴願委員會審酌,亦未依法提供掌門人辯明;卻另行製作「太極門函詢清單」,竟未依據事實登載,而虛偽記載敬師禮為贈與性質者僅9人,並將不實之「太極門函詢清單」提出於財政部訴願委員會,致財政部受誤導而首次作出駁回訴願之決定。 三、洩漏當事人財產資料 涉嫌洩漏職務上秘密,致經濟日報於92年9月1日將太極門掌門人夫婦姓名、補稅、裁罰金額、財產資料等公佈,侵害掌門人夫婦及太極門弟子名譽。 四、 竄改公文、強搶民產 時任台北國稅局局長,明知刑案一審判決法官於92年10月15日已解除資產凍結,掌門人夫人即刻提供資產供其擔保,依法不得再繼續強制執行。且國稅局事前已經同意延緩執行至11月2日,竟出爾反爾於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前,提前在10月20日發函台北行政執行處,要求繼續強制執行,且偽造發函日期變造公文書,將10月20日的發文日期倒填為10月15日(法院解凍資產之日),以掩飾其知悉法院已解凍資產之事實。掌門人夫人提出行政救濟之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承審法官揭發倒填日期,偽造公文書之犯行,台北國稅局代理人亦當庭承認倒填日期之事實,才緊急以莫須有之「退稅」名義,返還違法執行款項,但至今仍未給付當事人利息及賠償不當拍賣股票之損失。
五、球員兼裁判未依法迴避 張盛和於97年5月20日至98年間擔任訴願會主任委員,負責處理中區國稅局所違法核課80、82-84年度綜所稅案之訴願,但本件80、82-84年度綜所稅案為其於民國89到95年間擔任台北國稅局長時,受中區國稅局委託代查之案件,依法應主動迴避,惟其竟仍參與作出不利之訴願決定。
六、毀約背信不守承諾 1.91年時任台北國稅局局長,太極門弟子代表向其陳情,他當場明確表示,如果太極門稅務案件打贏了行政訴訟一審,國稅局就不再上訴。但94年9月2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國稅局違法處分,台北國稅局敗訴,張盛和竟然持續違法上訴,違反承諾。
2.99/6/17立法委員康世儒召開公聽會,時任財政部張盛和及中區國副局長蕭樹村當場承諾,由中區國稅局報准財政部後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81年度強制執行。兩人並承諾於兩個月內解決太極門稅務案件。事後中區國稅局未撤回執行,張盛和次長也未持續監督命中區國稅局撤回執行,導致109年新竹執行署違法強行拍賣,掌門人財產被收歸國有。太極門稅務冤案截至109年仍未解決。
3.張盛和從89年擔任台北國稅局局長長達6年,對太極門稅務案件知之甚詳,惟高升財政部次長代表財政部到立法院接受質詢,現場立法委員請其說明答覆時,不斷推拖閃躲,拒絕說明案情,佯裝對案情並不熟悉,公然說謊,有辱官箴。 4.100年12月9日行政院召開跨部會議,財政部部長李述德、台北國稅局局長陳金鑑等參與會議,決議國稅局不得依據刑案起訴書課稅,並決議公告調查敬師禮性質,調查結果如為贈與,則依法終結冤案。調查結果7,401份證據100%證明弟子的敬師禮為贈與。然101年5月張盛和回鍋擔任財政部部長,竟毀信背約,違反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平等原則,把黑手伸進財稅機關,任由國稅局將敬師禮違法恣意劃分為一半是贈與、一半是學費,再次以刑案不實起訴資料為依據,違法強徵課稅。 |
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書面行政處分應載明理由及法令依據。
訴願法第96條:重為行政處分須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
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行政機關必須依照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
93年9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釋「應追蹤相關案件起訴情形及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
行政程序法第43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刑法第138條: 隱匿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
刑法第213條:明知不實登載於公文書罪。
刑法第129條第1項:違法徵收罪。 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稅捐稽徵法第33條「課稅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
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訴願法第55條:訴願委員於有利害關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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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張盛和的恣意玩法,用白道合法手法掠奪民產,堪稱太極門稅案中涉入最深、違法最多之財政官員。然卻始終未受懲戒,反而一路加薪升官,最終侵蝕國家健全財政,讓全民付出昂貴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