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監察院調查行政執行署諸多不法情事,案情水落石出,陳青旭(左上圖左3)與學者專家至監察院致謝;已故行政院科技顧問簡永松(右上圖左1),擁有國內外近五十件金融科技專利,竟遭稅務迫害成為稅災戶,耗費多年心力金錢在違法稅單訴訟上,抵不過折磨離開人世;台中律師公會黃文皇(左下圖左1)遭國稅局烏龍追稅1億多元,雖然張盛和(左下圖左2,當時財政部次長)在媒體面前說已解決,但至今黃文皇並未收到任何撤銷稅單的白紙黑字公文書,依然生活在夢魘之中;太極門弟子暨民間團體2020年8月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苗栗辦公室前抗議(右下圖),司法已三審判決確定無罪、無欠稅,卻將太極門修行聖地強行拍賣及收歸國有。
2021年8月3日
監察院第6屆院長、委員就職暨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屆滿1周年前夕,院長陳菊盼能為監院獲取更多正面評價、尊嚴,也替國家人權委員會爭取更多未來發展空間,確保社會公平正義實現。檢視現今台灣仍存在許多人權侵害案件尚待平反,監察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應體察民意,發揮保障人權的功能。
2020年基隆巿民陳青旭因1萬8千元罰鍰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查封拍賣價值約250萬、祖孫三代賴以為生的祖厝。監察院自動調查,指出行政執行署偽造查封照片等諸多不法情事,案情水落石出,行政執行署撤銷拍賣,歸還房產,陳菊院長宣布國家人權委員會將此案件列入國家文官訓練教材。
監察院為陳案平反,獲得民眾嘉許!然對更多嚴重侵害基本人權的稅災案例,監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亦應更加重視。
已故行政院科技顧問簡永松,公司十多年沒營運,國稅局稅單照開,稅務員用失效的解釋函令,對其解散清算的舊公司追稅近7,000萬,沒有給他陳述說明的機會,監察院也指出國稅局錯誤,法院卻照抄稅捐機關資料,簡永松已往生,稅單還沒撤銷,冤稅留子孫。
台中律師公會黃文皇律師被台中地院指定擔任遺產管理人,不但義務擔任公益律師,自己還多墊了三千多元處理該案,沒想到黃文皇竟然收到國稅局的裁處書,處罰他要支付該案的遺產稅欠稅、漏報稅額5千5百多萬元,本稅加罰鍰共約1億1千2百萬元!黃文皇痛心表示,沒想到自掏腰包做公益,還被國稅局當成賊,至今冤屈未解。
吳沛純小姐想頂下補習班,但是沒買成,老闆經營權並沒有移轉,並於同年7月就註銷補習班之立案,國稅局卻將補習班之前所欠的160萬元稅務全歸於吳沛純。行政法院曾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即便如此,國稅局一再發出稅單,把吳小姐逼到救濟無門,二十多年來,被一張莫須有的稅單逼得一輩子都毀了。她不幸罹患癌症,未料行政執行署連治療的錢都強執扣款。
人權指標性案例太極門假案為1996年無中生有案件,2007年經刑事三審判決確定無罪、無欠稅,敬師禮是贈與,依法為免稅所得,且沒有營業行為,國稅局卻無視法院判決持續強徵課稅,應依判決立即撤銷稅單;2010年立法院公聽會財政部承諾撤銷違法強行拍賣並在二個月內解決冤案,至今未解決;2011年行政院跨部會決議不得再用起訴書資料作為課稅依據,以公告調查為準,調查結果7,401份證據全數表明敬師禮是贈與,國稅局應依法引用並終結違法課稅,然而2020年卻將太極門修行聖地強行拍賣及收歸國有。
被稱為法稅228的太極門假案,國外人權組織將此案定義為信仰自由的迫害案件,美東時間7/13-7/15在華府舉辦的2021年國際宗教自由高峰會(IRF)期間獲得高度關注。前美國總統柯林頓顧問、美國費城天普大學法學教授Kenneth Jacobsen特別出席IRF,他指出(連結),在太極門案件裡,從頭到尾都沒看到任何法治被落實,當監察院調查侯寬仁檢察官的做法不妥當以及政府流氓官員的違法行為,負責的部門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他並發表論文,呼籲台灣領導人和官員糾正過去無良官僚所造成的錯誤,若讓錯誤持續下去,比一開始犯下錯誤更糟糕,這是暴行也是悲劇,太極門案現在就該結束!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表示,法制與稅制的良善,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礎。台灣的稅務環境,缺乏法的意識,幾乎只有財政收入的概念,個別稅官躲在龐大的國庫行政的保護傘下,享有幾乎豁免責任的徵稅權力;並享有「非法定給付」的「稅務獎金」之給付。此種現象並不合乎法治國家的要求。
李惠宗指出,當稅法立得不好,課下去的稅往往會是冤枉的,稅務人員不應只是為了達成「業績」或為獲得「獎金」而恣意對納稅義務人課稅;更不可因「特定政策」或「上級長官特定指令」而課稅,必須「依『法』課稅」;更不得要求納稅人「多少繳一點」,以掩飾稅務人員的失誤;也不是鼓勵納稅義務人,「若有不服,可以提起行政救濟」,而應反思,課稅機關是否有課稅依據。他認為,「台灣要洗刷『稅捐不安定國家』的惡名,重新向國際招手,解決太極門冤案是一個重要的契機。」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蘇友辰律師指出,自兩公約引進後,政府依照聯合國的相關準則,每四年需要就國內實行兩公約的人權保障及促進狀況做一個總檢討,從2012年、2016年到2020年6月已作成三次國家人權報告,很可惜的是,2020年國家報告通篇內容所呈現的問題似乎令人無法接受,公民團體相對應的針對台灣稅制及稅改提出一份影子報告,特別指出兩公約有關有效救濟這個國家應該制定法規的義務,還是有所欠缺,關於有效救濟如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及行政訴訟法第276條規定再審五年期間的限制,阻礙權利受害的有效救濟,這方面法制不彰應該也是一個侵害人權重要的課題。
假案平反真相調查委員會召集人曾建元教授表示,對被害者進行平反的措施,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還沒發揮作用。監察院不應只有調查權、糾正權而已,應發揮護民官的角色。他指出,針對陳年舊案,監委應有權力重新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法律也有拘束力,促使相關機關能讓人民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