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政府有過應勿憚改

圖:立法委員賴香伶從蘇詠盛案中發現法條缺失,引發修法契機。

 

2021年8月22日

 

上兵蘇詠盛跳樓身亡案, 國防部重新核定轉為因公死亡撫卹,不論之前備受矚目的洪仲丘案或蘇詠盛案,都讓為人父母者將孩子送去服役不免耽心。但國防部此次願意主動更正錯誤的行政處分,實屬難得,也得到大眾肯定。線上直播《全民公審》節目,8月15日開講主題為「人命關天!國防部終於率先糾錯?政府犯錯真的無解?哪些法條可解救人民?!」https://youtu.be/XBB3AVJQ-Vw,邀請因蘇詠盛案而促成修法的立法委員賴香伶,及法律相關教授及律師,一起來探討政府犯錯,人民該如何自救?

 

主持人高鼎懿說明蘇詠盛案發生經過,11年前,當時陸軍上兵蘇詠盛因不堪凌虐跳樓身亡,國防部即以「因病死亡」撫卹處理。後來刑事法院判決確定郭姓排長有欺凌致死的事證,蘇父因而提告要求國防部改依「因公死亡」撫卹。而最高行政法院以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在行政處分作出後的新證據不予採納,判決蘇家敗訴。此案促使賴香伶委員在去年五月提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的修法,讓新事證的認定不限於處分做成前即必須存在。可惜因法律不溯及既往,致蘇案無法適用新修的法律,幸而賴委員鍥而不捨,終於促使國防部召開專家會議,重新做出「因公死亡」撫卹。

 

立法委員賴香伶表示,有太多國家體制的受害者,在法律的漠視情況下,遭受很大的傷害。行政機關不管是依法行政的心態,或是行政怠惰的可能性,案件通常簡化審理後就結案了事,如果司法又無法給人民公平與正義,人民權益就得不到保障。蘇詠盛因為軍中欺壓的結構導至自殺,蘇父一路訴訟到最高行政法院都敗訴,只因法院援引民國69年的判字第736號判例,即所謂的新證據,只在做處分時已存在的部分,才能做為依據來審酌。後來蘇父聲請釋憲也被拒絕,但有四位大法官提了不同意書,直指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所謂程序重開等受限制的事實,讓人民權益無法受法律保障。開啟了賴香伶修法的契機,並爭取跨政黨的支持,終於在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可惜沒有回溯條款,幫不上蘇爸爸,賴香伶不氣餒,繼續與國防部溝通,終於廢止99年8月31日國防部的行政處分,重新核定為「因公死亡」,還給蘇詠盛一個公道。

 

也曾協助軍冤案的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暨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吳景欽強調要「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行政程序法第117、123、128等三條,雖然規範的內容不太一樣,但是有個共同點,就是知錯就要改,這不需要很複雜的法律學理,而是人的常識,以及安身立命的基礎。主管機關針對違法的行政處分,可依職權撤銷或廢止,但他發現這三條很少被使用。吳景欽覺得在現實面可能是公務員怕認錯會被究責,再來是法律障礙的問題:如期間的限制,以及用陳年的判例去限縮法律。此外,在新事證方面,刑事訴訟法在2015年就已經修法,把新事證範圍擴大,如DNA鑑定就是一個最明顯的例子。目前修了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但吳景欽覺得為德不卒,因為還有期間的限制及溯及既往的問題,包括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五年再審期間,他建議立法院應一併修改刪除。「知錯能改,善莫大焉」,錯的東西不會因為五年的時間經過而變正確,希望賴委員再加油!

 

前律師公會全聯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委員暨法稅改革聯盟義務律師蔡富强表示,行政機關發現處分違法,不管是行政機關本身或他的上級機關,都可以依法撤銷原處分,然後另為適法之處分。人民也可以依照新事實新證據請求行政機關變更,或是撤銷違法的處分,這些都是屬於行政機關糾錯的管道與途徑。但行政機關往往畫地自限,或是俗稱「法官造法」,由法官用判例解釋的方式,增加了法條所沒有的限制,往往讓人民救濟無門。蔡富强認為,國家機關有義務也有責任對他的處分必需要合法,所以即使行政法院錯判了,行政機關仍然可以不受拘束,不會因為行政法院做了一個錯誤的判決,違法行政處分就變成合法。蔡富强覺得立法機關也應為人民發聲,把錯誤的法條做更完善的補正,甚至寫明即使經過實體司法判決,若有新事實新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錯誤違法,行政機關依然有義務去撤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