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救濟制度違反兩公約 復查機制竟成錯誤稅單保護罩

圖: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直指財政部無視台灣行政救濟制度,嚴重違反兩公約,更淪為人權加害者的擋箭牌,凌虐稅災戶。

 

2022年6月6日

 

財政部近八年超徵1兆1035億,2021年超徵稅收4327億創新高,錢從哪來?全民公審線上直播「假情假意的台灣兩公約」,邀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與談,直指台灣稅務行政救濟制度嚴重違反兩公約,復查機制儼然成為錯誤稅單的保護罩,呼籲全民監督政府,糾正錯誤。

 

節目主持人Lynn表示,國際權威人權雜誌寒冬總編輯 Dr. Massimo Introvigne曾於媒體上對台灣兩公約第三次的審查結果,完全未提及目前台灣最嚴重的兩種人權迫害面向,包含宗教信仰自由 FORB 和納稅人權利,感到驚訝。他表示,台灣沒有人權觀念的法稅官僚體制,造成上千上萬的稅災戶,已引起國際矚目。 

 

前國稅局稽核鍾小姐表示,財政部近年來屢被直指侵犯人權,違反兩公約,在這次審查會議中竟完全神隠缺席。她舉例表示,財政部在媒體上公布全國欠稅大戶及金額排行榜,即使欠稅人死亡多年也不放過。太極門稅務冤案中兩個相關帳戶餘額只有61萬,國稅局卻在媒體大幅報導當事人漏稅達數億元。當時台北行政執行處向全國44家證券投資公司、28家金融行庫發出執行命令,凍結當事人的股票及銀行存款,等同汙衊宣告當事人有欠稅事件,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名譽及財產權。行政執行署為執行欠款,慣用媒體發布不利債務人名譽,如陳青旭案。太極門81年度案件被中區國稅局違法移送執行,時任執行署署長林慶宗、副署長陳盈錦蓄意透過東森、周刊王等媒體媒發布不實訊息,嚴重傷害太極門師徒名譽。以上實已違反公政公約第十七條規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任何人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鐘小姐表示,不論是萬年稅單有效救濟、限制出境、不當得利的退稅請求權(判決確定案件不能適用)、再審期限不應有5年限制、訴願必須先繳1/3、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處分、128條重啟程序等,均顯示司法及稅務與每個人民權益息息相關,在人權保障是全世界的潮流之下,法律的安定性遇到人權保障時都必須退讓,也就是不能以案件已經過法院判決確定作為理由,明知處分是違法而不撤銷違法稅單,或不願意重啟程序重新確認事實。財政部及行政院長期漠視太極門案實為重大宗教信仰迫害案件,以本案僅為稅務爭議案件搪塞,無視全球上百位人權專家學者關注與批判。她直指國家報告中,財政部對於台灣稅制上違反人權的弊端跟措施完全不提的心態,正是阻礙台灣人權進步的主因。

 

法稅改革聯盟志工品筠表示,此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中,有討論到《公政公約》第7條酷刑罪。在2013年和2017年,審查委員建議政府將酷刑罪作為一項單獨的刑責,在刑法中規定適當的處罰,然政府仍未落實建議,放任財稅機關對人民不法迫害。近年來不論是竹北黃姓志工媽媽稅災戶吳沛純公益律師黃文皇都因稅務酷刑迫害,飽受身心酷刑凌遲。按照國際法的定義,出於特定目的,故意對無能為力的個人施加嚴重的痛苦或折磨,無論是身體或精神,均是最嚴重的國際罪行。

 

專利工程師Allen表示,10年前他的行政執行法教授即以太極門稅案解釋民眾行使行政救濟權寸步難行的困境。因我國採用「訴願前置主義」,對稅單有疑慮,須先訴願才能訴訟。據監察院5月4日納保法調查報告書中指出,人民即使行政法院勝訴,實務上法院僅會撤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而非原來「課稅處分」,造成復查機制儼然成為錯誤稅單的保護罩,稅捐稽徵機關只要重新作成新的「復查決定」,人民就必須重新進行司法救濟流程,陷入萬年稅單無限輪迴困境。太極門師徒在長達二十多年的稅務救濟中,共贏得訴願會及行政法院18次,國稅局卻一再重新發出稅單,讓當事人身心飽受折磨。

 

Allen表示,在美國聯邦稅務法院,一些稅務訴訟只要60美元,約台幣1800元。而根據我國稅捐稽徵法第39條,納稅義務人若不服稽徵機關作的復查決定,需於繳納期限 30 天內繳納復查決定三分之一應繳稅額,或提供相關擔保,否則將移送強制執行。他質疑若錯誤稅單金額很大,小老百姓如何繳得起?我國稅務行政救濟實已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公政公約第二條國家有效救濟之義務的規定。

 

Allen指出,民眾對專利審查有疑慮時,也是先訴願再訴訟。但經濟部於109 年 12 月 30 日公告的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考日本、美國及德國等各國專利救濟制度,革新專利案件之救濟層級及訴訟程序,保障人民救濟權,讓申請人可免經訴願程序,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惟國稅局卻始終無視監察院的納保法調查報告書及5月4日公布的《陳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案》調查報告提到,還有29件稅務案件,陷於行政救濟迴圈內超過10年,嚴重侵犯人民訴訟權。2021年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8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逕由「5年」修正為「10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此案連立法院法制局都覺不妥地表示,過去民法金錢請求權最長時效十五年,主因為資料保存不易,是「上個世紀的法律設定條件」,現今數位化時代,已無資料保存問題。法制局認為政府不當得利,理當溢繳多久就退多久。

 

Allen表示,不論是萬年稅單或退稅請求權時效的限制,財政部均是以機關方便,逃避責任,實質上侵害人權的便宜行事。他呼籲全民監督政府,落實兩公約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