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0日
華盛頓—
各個行業都有自己的從業標準,而避免利益衝突是它們最基本的要求之一。下面介紹了法律意義上的利益衝突。
最近,美國廣播公司(ABC)的新聞主播喬治·斯蒂芬諾伯羅斯(George Stephanopoulos)被媒體爆料在過去幾年為“克林頓全球基金會”提供了上萬美元的捐款後,面對媒體承認了這一事實,並為沒有在相關報導中公開捐款向公眾道歉。斯蒂芬諾伯羅斯1990年代在前總統克林頓政府中任職,擔任過白宮通訊主任以及政策和策略資深顧問。這一事件再次引起人們對新聞行業利益衝突的關注。
各個新聞機構為了保證新聞報導的公正性以及對新聞受眾負責,都要求新聞從業人員避免任何實際或表面上的利益衝突,同時把無法避免的衝突公佈於眾。新聞從業人員如果違背了這一從業道德,即使不觸犯法律,輕者會受到行業內部的紀律處分,重者將給整個新聞機構帶來信譽危機,使人們不再相信該機構的新聞報導。
那麼,法律意義上的利益衝突指的是什麼呢?律師受理的案子如果對他本人或事業利益攸關,或者因為其它重要原因使他無法在案子中公正地履行律師的職責,就可以被看作是具有利益衝突。比如說,某人甲,被指控犯有毆打乙後,聘請了一名律師為他辯護,但是,這名律師很多年以前在另外一起不相關的案子中,擔任過乙的律師。那麼,這位律師受理此案就有利益衝突之嫌,因此需要迴避。另外,如果案子的結果會給律師帶來經濟上的好處或其它便利,這也構成了利益衝突。
一旦發現有利益衝突,律師和當事人面臨幾項選擇。律師可以完全撤出案子,幫助當事人重新再找一位辯護律師。但是,如果他還想繼續代表當事人打官司,他可以爭取利益衝突豁免,具體說就是,他必須對他的利益衝突完全公開,並且從受到利益衝突影響的一方得到豁免。當事人如果發現律師在案子中有利益衝突,要么選擇在豁免書上簽字,允許律師繼續代表他打官司,要么取消這位律師代表他的資格。
包括州律師協會在內的法律道德機構,可以對有利益衝突的律師的行為舉行聽審。什麼樣的行為構成利益衝突,並不總是非常明朗。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04年6月審理的一起案子中,就因為存在明顯的利益衝突而引起爭議。案子的當事人之一是前副總統切尼。很多人都知道,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亞和切尼私交甚密。2004年1月,他們還一起出去打過獵。為此,很多人要求斯卡利亞迴避參與這個案子的審理。但是,斯卡利亞認為自己的行為無可指責,利益衝突的理由不夠充分,因此拒絕迴避此案的審理。從這個案子中,我們可以看出,人們對利益衝突的定義本身,就持有不同的看法,因此這也成為法律界必鬚麵對和解決的問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