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修正「新證據」 國稅局應自立撤銷違法的太極門處分

2021年2月23日

 

立法院會2020年12月底三讀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修正條文,放寬且明定發現「新證據」的範圍,規定新證據是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才存在或成立的證據。」社團法人台灣永社理事長黃帝穎律師說:「這個是一個進步的修正。」他表示,民主法治國家對於行政的要求,是做出一個「正確」的判斷。事後如果發現新的事證,不論是在處分做成前,或是處分做成後,都應該有一個治療、自癒的空間,所以才有程序再開,就是提醒行政機關要時時自我反省檢討!黃帝穎律師提到,太極門案行政機關需自立撤銷行政處分,不應該將錯就錯!

 

黃帝穎指出,太極門案的起訴書寫到有稅務上的問題;但是,在事後一、二、三審都判決無罪的情況之下,甚至連高院的判決理由書都還特別提到這個是屬於贈與性質。雖然行政處分在前面已經課稅,但是,在做成處分之後發生新的法院判斷,都已經明確判定是「贈與性質」。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修正條文,行政機關可以自己處理、撤銷行政處分。

 

黃帝穎表示,刑事法院的判斷是經過嚴格證明,其嚴謹程度遠比行政機關只是初步表面調查的還要嚴謹,所以在刑事法院判三審無罪,甚至判決理由都講到是贈與性質的時候,行政機關居然還將錯就錯,這個是荒謬的情況!人民對於法治的信賴,有很多個層次,行政機關能不能去自我反省,能夠程序重新再開,或者是自立撤銷行政處分,這個都是非常重要的。

 

黃帝穎還提到,行政程序法還是有規定,行政機關發現處分做成違法而自行撤銷,這是沒有時效方面的問題;換句話說,如果秉持著這一次修法的精神,發現過去做錯了,行政機關應該要重新再做。同樣的道理,在太極門案裡面,行政機關發現過去的核課錯了,也應該有自立撤銷、自行撤銷的做法,這才符合法治國家的一個基本精神。

 

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律師也呼應黃帝穎說:「時效不該有限制。」張靜表示,自己幾年前所寫的一篇文章裡提到:「司法的核心在審判,審判的核心在獨立,獨立的核心在良心,沒有了良心,司法就是個屁!」他也以一句話來形容良心:「公道自在人心的那個公道就是良心。」
 

詳細內容請看以下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tCFi2oOyTY

 

圖:社團法人台灣永社理事長黃帝穎律師(右)提到太極門案行政機關需自立撤銷行政處分,不應該將錯就錯;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律師(左)認為,公道自在人心的那個公道就是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