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與稅法專家葛克昌教授解析「限制出境」存在人權大問題

圖說:葛克昌教授強調,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三項重點並不是在於欠稅多少?限制出境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不能用限制出境手段來限制行動自由而催繳欠稅或金錢,除非能有堅強的證據。

 

2022年4月22日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等26個民團,2022年響應4月1日「世界公民日」及4月5日「國際良心日」,舉辦「以民為本 良心行政 法稅改革論壇」,邀請專家學者與青年共同發表建言。行政與稅法專家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專任教授葛克昌以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解析限制出境問題,指出國稅局未依法做到行政自我拘束,違反「平等原則」;法官未依法審查,也未對當事人「有利、不利應一併注意」。 

 

葛克昌強調,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三項重點並不是在於欠稅多少?限制出境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不能用限制出境手段來限制行動自由而催繳欠稅或金錢,除非能有堅強的證據。他指出全世界台灣限制出境比率是非常高的,有很大的人權問題,財政部在人權團體等各方面要求下未修法,僅設立「限制出境規範」。行政分為二種︰一、「拘束行政」須具備法律要件,如稅單,沒有選擇餘地;二、「裁量行政」須合乎法律義務,如罰單、行政執行、保全、限制出境,要把裁量理由寫在行政處分書上。

 

葛克昌指出,行政機關自行發布的規範雖不是法律,但可拘束行政機關內部,然實務上稅捐稽徵機關大多數都沒有把裁量理由寫在行政處分書上,沒做到行政自我拘束,而違反「平等原則」。在最高行案例中稅捐稽徵機關僅寫︰納稅人隱匿財產,把房屋賣掉,將大筆資產匯往國外,證明有逃亡之虞,但忽略納稅人賣掉後買了更貴的房子,還有更多授意資產匯回國內的事實。而法官的判決也沒有去審查,只注重不利納稅人的部分,對於有利的部分沒有一併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