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令是何物?法稅改革聯盟青年代表打破財政部咒語

圖說:Craig長期投入法稅改革倡議與觀察,提出三項具體建言,呼籲稽徵機關裁量權不可過大或濫用大量沒有立法的審查機制,更不應對人民違法課稅。

 

2022年8月4日

 

人權是普世價值,更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要件,然而台灣公權力落實人權保障是否有與時俱進,跟上國際腳步?法稅不合理制度侵害人民賦稅人權時有所聞,更造就台灣稅災戶年年攀升,讓人民苦不堪言。7月17日《WPN全民公審》「稅奴窘境:法稅千萬條,救命沒半條」,法稅改革聯盟青年代表Craig深入解析財政部發布近萬條的函釋,遠遠超過原稅法條文,直接突顯法律制度不完善,建議回歸稅法的制訂,稽徵機關裁量權不可過大或濫用大量沒有立法的審查機制,更不應對人民違法課稅。

 

Craig指出,解釋函令又稱作函釋,是行政機關為了解釋適用稅捐法規,以函或令的形式所發布的行政命令。其主要是全國最高稅務稽徵機關財政部為便利下級稽徵機關統一稅捐規定,在執行課稅業務時,避免相互矛盾的行政實務出現,協助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的一個功能,當稅法有狀況時用來解釋稅法,故解釋函令並非法律。

 

Craig表示,法律的成立須由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後,再經由總統頒佈,才可以正式施行。函釋是由行政機關自行制定發佈的「規則」,解釋函令單純只是命令,其規範對象理論上並不是人民。他提到法律效力的位階依序為憲法、法律、命令,國際人權兩公約在2009年正式實行成為國內法,它的法律效力與憲法是同等級,而解釋函令是屬於命令裡的規則,不能逾越法律及憲法,由下往上牴觸視為無效,在這樣的架構之下才能避免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稅捐規則,或浮濫課稅,進而保障租稅的公平正義與正當法律程序。

 

Craig提到,函釋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的法律授權分成兩大類,如果有法律授權,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稱之為法規命令;若無,根據第159條則稱之為行政規則,依照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解釋函令的法律效力只能用來約束稽徵機關內部,就稅捐相關的法律進行解釋,對納稅義務人以及行政法院並無拘束力。

 

今(2022)年7月13日為太極門冤案平反第15周年,Craig指出,此案國稅局官員完全脫離了法律的規範,這是公然違法,也是違憲,解釋函令不能拿來對民眾進行約束,卻對人民違法課稅,這是執行者的問題。他以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黃帝穎律師的見解指出,相關函釋多如牛毛,被稅捐稽徵人員拿來做為課稅依據的問題是嚴重氾濫,黃帝穎指出經社文公約第4條也要求行政機關不能自己解釋函釋,而影響到人民的權利。納保法第3條第三項指出,主管機關發布解釋函令,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法律。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提到,要處理任何的稅問題都必須要依法為規,目前納保法與兩公約施行都有一段時間,現階段函釋近萬條,這是問題所在;並舉德國為例,他們在做相關的租稅函釋,是依體系彙編,而台灣卻不是,在法體系上,人民很容易被行政機關隨便拿一個函釋出來突襲,這是對所有納稅人保障不足之處。

 

Craig表示,在財政部官網用關鍵字查詢,動不動就上百條,一般納稅人根本無法理解,而且查出來的結果多是生硬拗口的條文內容,人民無所適從,這些根本是抽屜條款。相較於德國、日本、美國,他們是以系統化的排列方式,有體系的方式來編排他們的解釋函令,而台灣是按照年度的方式來彙編,就像在寫編年史一樣,比較沒有組織,無法透明化。

 

Craig提到今年5月4日由蔡崇義、田秋堇委員完成的111財調0013號調查報告,監察院就直接明講,解釋函令根本無法構成有體系、有脈絡的規範架構,而且部分新頒解釋可能與舊有函令彙編系統存在論述及價值矛盾衝突的問題。Craig指出這近萬條的解釋函令已造成納稅人的民怨沸騰,然而財政部國稅局的習性多年從未改變,雖然經過立委質詢,也歷經了幾任財政部長,但違法的解釋函令還活著,違法的課稅手段依然繼續凌遲百姓。

 

Craig表示,台灣歷經多項稅制的重大變革、賦稅相關法律的修正,以及新法發布、賦稅人權的意識抬頭,許多函釋內容已經老掉牙了,與今日之稅制環境及社會經濟狀況嚴重脫節,甚至還有些新、舊函令彙編系統存在價值矛盾的衝突,但稽徵機關卻依然援引作為核課及處罰的準則,不但違法、違憲,更嚴重侵害人權,應該做通盤檢討。他質疑若沒有良好的經濟發展與優化的稅制環境,如何談民生樂利,國家那有國際競爭力?青年的未來在哪裡?

 

長期投入法稅改革倡議與觀察,Craig提出三項具體建言:第一,在審視解釋函令的適切性及去留應該要多增加外部學者加入討論的比例,並且適時外包給外界專業學者,並及時性的做一個滾動式的審查。第二,要參考其他國家的方式,討論出符合我國社經、民情、文化,彙編出合宜的函釋。第三,租稅法定主義,這個核心價值來自於立法者建立稅捐法治,行政機關要以法為規,僅只有執行的職權而已。

 

Craig強調,若在課稅的實務當中,須要引用多如牛毛的解釋函令,就應該回歸到法律的層面,對於目前的稅捐稽徵相關法律不足的地方,經由專業人士評估及討論,公開公平增訂或者是修改,由立法委員三讀通過,總統發布成爲有效力的法條,讓所有的課稅依據都能夠依照明定的法律規則,期待台灣早日成為以法為規、實踐真民主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