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關說因有用而常在。
2021年9月25日/張靜
前些年,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其子所涉車禍案向台灣高等法院承審法官關說,引起司法界軒然大波。而 108 年間,昔日司法改革要角的邱太三,又明目張膽地為壢新醫院院長逃漏稅超過 5 億元案向桃園地檢察署檢察長關說,司界又一片譁然。司法關說,似一日無之。
關說常與金錢、特權相隨
向人關說者,固常有其利益考量,而接受關說者,升官、發財縱使不繼之而來,亦至少不得罪人,若非東窗事發,誠屬百利而無一害。然關說僅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而已,天地無聲,你我不宣,犯罪黑數既高,夫庸何懼?
關說常與金錢或特權相隨。接受關說之公務員,同時收受金錢,固有收賄重責,而持金錢以關說者,若非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其刑責甚輕,甚且可為污點證人,即無須再負刑責。惟特權介入,常是被關說者最感苦惱者, 蓋金錢拒收好開口,特權違逆難為官。拒收賄賂傳開,上級尚且記功嘉獎表彰其廉潔,而與特權相抗則總是與記過調職常相左右。
惟眾人皆曰關說可惡,筆者則要為其關說。蓋關說固有其弊害,但依我國國情,卻永無盡絕之日。與其企圖盡絕關說而無法貫徹執法,不如另尋他途。大禹治水,疏導而成。欲治關說之禍,亦惟導之以正途。民國 76 年間,筆者任花蓮地檢處主任檢察官時,曾有縣議員先後關說二案,我隨即在檢察官工作會報提出公開討論,並特別聲明:我們切莫因民意代表來關說,就特別給予特權,但也不必刻意刁難。凡事說理論法,當准即准,且以後類似狀況一律照准。反之,不應准者,爾後相同情事亦比照辦理。嗣經與會檢察官議決通過,始答復該縣議員依法准其所請。如此,民意代表既能不負選民所託, 司法機關亦無損其威信。即縱不准,民意代表亦有明確答案告知其選民,公開公平,無人可怨。
建立公開關說制度
因之,筆者建議公家機關應視關說為人民陳情或請願案,設置為民服務中心(關說處理室),任何公務員接受關說後,不得私下自行處理,而一律公開登簿受理,再依法及依權責答復或處置,准法之所應准,不准法之所不能准。公務員一經查獲私下處理關說,立刻調職查辦。凡公開關說而能讓公家機關依法解決所關說之事之公務員,應予獎勵,因他能以公僕之身為人民提出問題、解決問題,有助於政府威信之建立。
公務員不必將前來關說者,一律視之為黃牛或特權干涉,甚至應歡迎大家公開前來關說,而不要私底下偷偷摸摸進行不可告人之事。對民意代表前來為選民關說之個案及其處理情形,應按期公布,讓選民得知民意代表究有無為民服務?其關說係為個人之私利抑或眾多選民之公益?如此公開依法處理關說,即可避免走後門、套交情之情形,讓背後那隻看不見的手現身, 則明顯違法之事,勢必無人敢於關說,也無公務員敢於接受。
現代政府固應依法行政,不過,由於法令不周延是必然現象(此因法的先天本質使然),各公家機關遂形成辦事的一些不成文慣例(於今也稱之潛規則),甚至就同一事項,不同公家機關就有不同之處理慣例。而有些慣例,可能相沿成習多年,天天如此照辦,不覺有何不妥,亦無人提出檢討。有朝一日,忽有人關說認此慣例不合理甚或不合法要求改變時,即促成機關內部對舊慣例之檢討,說不定大家覺得關說有理,而一夕之間改變了舊慣例,形成合理之新慣例。所以,實不必將關說視為洪水猛獸,關說常有其正面價值, 端看如何公正無私的處理關說案。
惟有例外者,即直屬或監督長官及政務官不得關說,蓋此已實非僅止於關說,而已入於干涉了。因長官干涉部下,下屬甚難不予接受,且以職務之便,亦幾不可能公開行之,下屬毫無依法及依職權處理之餘地(如能依法處理,何待乎關說或干涉?),是以必須禁絕,如經檢舉查獲,長官應一律調職並付懲戒。
筆者深信,將關說公開話、制度化、合法化,應係防制關說弊害的不二法門。關說無罪,關說有理,請大家饒了關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