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單位「依法行政」的良心是平反冤案的關鍵

圖: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左)表示,要解決太極門案最簡單、容易的方法就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太極門的違法稅單就可以;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務副院長兼法律學系主任吳志光(右)表示,因為司法行政會影響法官的遴選與調升,建議司法審查跟司法行政分權,否則會影響司法獨立。

 

2022年4月14日

 

4月1日是世界公民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等多個民團在台大應力館合辦「以民為本 良心行政 法稅改革論壇」,邀請多方領域的專家學者與青年以平反太極門案件為訴求,呼籲政府用良心實踐稅制,為人民與國家謀福利。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指出要解決太極門案,就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太極門的違法稅單就可以。

 

主辦單位以「烈火」影片敘述太極門案件,及太極門師徒為何可以堅持公理正義超過20年;為了平反太極門案件,太極門師徒窮盡各種合法的救濟管道都無法解決,法稅領域的專家學者傷透腦筋,因為太極門案件無法解決並非「法」的問題,而是財稅機關的「良心問題」。

 

陳志祥律師分別從行政、立法、司法三個部分對太極門稅法案件提出建議。他指出在程序上,太極門稅法案件拖延20餘年,乃國家不義。行政機關未予解決,是行政不義;立法機關未予解決,是立法不義;司法機關未予解釋,則是司法不義。要解決太極門案最簡單、最容易的問題就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太極門的違法稅單就可以,問題是國稅機關不願意。

 

另一個解決太極門案件的方法,陳志祥提出修改平反條例,希望透過行政訴訟法的修法把再審的條件放寬,也不要有時間限制,公權力的犯錯,人民平反不該有時間限制。他指出雖然太極門81年度的稅務案件敗訴,但80、82~85年度的稅務案件是勝訴的,基於這六個年度有相同的事實,80、82~85年度的勝訴就可以成為81年度稅案的再審理由。如此,只要行政訴訟法修法通過,就可以把所有的問題都解決了。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務副院長兼法律學系主任吳志光表示,人民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請求撤銷被駁回的原因,是因為行政法院認為人民沒有公法上的請求權,不能請求行政機關糾錯、認錯或自我打臉。其實,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如果原處分機關不願背負罵名而撤銷,其上級機關也可以撤銷。他表示,太極門案件已經窮盡一切力量,在體制內無法解決,如果要尋求體制外以特別條款處理的話,須要說服立法院、行政院,他認為不是不可能只是實務上的案例較少。

 

吳志光指出許多前輩從司法界退出後,對司法行政多有抱怨,因為台灣的司法權含括司法行政跟司法審判,是世界少見。他覺得台灣的司法行政應該要分權,審查歸審查,行政歸行政,像德國的司法行政就是多元組織,甚至包含議會,因為司法行政會影響法官的遴選與調升,若不分開會影響司法獨立。

 

主辦單位表示,太極門案自始為侯寬仁檢察官違法製造假證人和假證據,加上國稅局違法濫權開單,是一樁栽贓枉法的人權破壞假案,況且法院已經三審判決太極門無罪無欠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呼籲國稅局應依法自行撤銷違法稅單,因其關乎文化與信仰,公理與正義,更是國家的安定與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