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6日
退休稅務簡任稽核黃坤光於1月23日(世界自由日暨國際教育日)參加「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系列論壇,以「太極門被非法課稅案總結」為主題,分析太極門遭違法課稅,指出相關承辦稅務員觸犯刑法第129條公務員違法徵收罪。
黃坤光指出太極門冤案發生,源自當時連續政治性兇殺重案未破,法務部檢調單位為移轉焦點,以互為矛盾的常業詐欺罪與逃漏稅罪起訴,此案已於96年7月13日經最高法院確定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獲得國家冤獄賠償,但卻仍遭到課稅行政處分,以及殘留81年度的稅單未結,他直指這是財政部以及國稅局拋棄自身職責,推諉於法務部檢調單位,逕行非法推論課稅,然後行政執行署違法徵收。
黃坤光自稱為稅務門中人,所撰《捍衛租稅正義保衛納稅人權》書中提到稅務人員全無法理依據之非常態課稅思維,竟能凌駕立法、司法、監察及大法官解釋功能,談何民主法治、依法納稅和司法改革?他剖析太極門案就是此書的寫照,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三審確定,都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結果居然硬要執行課稅!許多專家學者認為6年的稅單,其中5年都更正為零了,為什麼那一年(81年度宗綜所稅案)還執行?黃坤光則認為是55年,太極門從民國55年設立到今已55年,就只有那一年說成有補習班收入要課稅,這是什麼法律邏輯?他認為行政法院弄不清楚什麼才叫所得?什麼是合法所得?什麼是免稅所得?卻讓人民還要提告。他認為太極門案須被平反,更多被非法課稅的人,才會跟著平反。
黃坤光以法律和實體來論述,表示此案從頭到尾都不是合法課稅,都是非法課稅,96年三審判決已確定,國稅局不依照法律,自行推定課稅,就是違法、非法。黃坤光指出此案中違法的第一點,即是依所得稅法及大法官會議對租稅法律主義之解釋,人民須依稅法所定之租稅構成要件,誠實申報納稅,所謂租稅構成要件,就是租稅主體納稅義務人、客體課稅標的、客體對主體之歸屬、稅基計算課稅標準、稅率罰則等,任何人都不能違反法律,給予自創比照適用或條件限制,增加或減少,這就是大法官解釋一再提到的租稅法律主義及實質課稅原則。稅捐機關須依相同租稅構成要件,公平一致來核定課稅。人民沒有誠實申報納稅就是漏稅、偷稅、盜稅;相對的,政府逾越法律規定所課的稅,多課的,就是搶奪民產,而且是公然搶奪,用公權力搶奪,人民還不能抵抗!任何民主國家絕對不允許非法課稅,所收的款,絕對是沒有年限,要退還人家的。
黃坤光表示,非法課稅違反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受保障,還有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也違反大法官解釋第16 條訴訟訴願保障,以及第23條的處罰比例原則。96年法院三審確定寫得很清楚,是受贈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的免稅所得,照稅法規定只有課贈與人的贈與稅,而不是課受贈人的所得稅,就租稅理論,再課所得稅,就變成稅上加稅,甚至是以稅課稅了,完全不符合學理。國稅局竟然說成是補習班就課稅,顯然違反稅法規定和租稅法令,那免稅條款不是白訂的嗎?所以55年來,只有那一年一半是補習班,簡直是莫名其妙的邏輯。
黃坤光指出行政執行署違法的地方,就是明知是免稅所得,硬拗要去課稅,違反了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就是政府的收入超過法令規定的,增加人民負擔的,還有政府應當給人民的錢扣留不發的,就觸犯違法徵收罪,公務人員判7年有期徒刑。課稅主體客體適用法條錯誤,必須和一般刑事一樣廢棄原判決,行政處分一定要撤回註銷,因為那是原來就不存在,沒有更正不更正的,所以說6年中5年更正為零,用更正,代表好像課稅是沒錯的,只是把所得額更正為零,但是真正來說是錯的,這個稅單是違法稅單,他應該註銷,不是更正。
黃坤光主張,所有太極門關係人皆可行文到國稅局,表明自己呈的敬師禮都是奉養供奉,和一般寺廟隨喜供奉一樣,請稽徵所說明這種行政處分是有效還是無效?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稽徵所必須答覆,如果答覆「無效」,就解決了,要是答覆「有效」,就直接告他刑法第129條,犯罪1-7年有期徒刑,對民事財產權的侵害,直接向法院提告,告國家賠償,那些凌虐老百姓的公務員也做為連帶賠償責任。
黃坤光表示,自己是專業查稅的,特別是所得稅,收入減除成本費用以後,才是所得,要說人家逃漏稅,絕對要有直接證據,是什麼時候逃漏哪種收入?對象是誰?查稅是準用刑事證據法則,說別人犯罪,檢察官一定要先提出犯罪證據,然後對方再提出沒犯罪的反證,天下哪有沒有任何證據就說你逃稅,然後叫人家舉證說自己沒逃稅,沒逃稅怎麼舉證?這是很清楚的事情!
黃坤光表示,到85年12月底,銀行存款加總才61萬,但是侯寬仁檢察官在調查第一天就讓記者跟著去,第二天就向社會大眾宣布逃漏稅31億,這是什麼天馬行空?寫小說打草稿都不會這樣子的,黃坤光感嘆,刑法第100條已經廢除,人民擁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但其實很多人恐懼被非法課稅。
圖:資深退休稅務稽核黃坤光深入論析太極門遭違法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