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響應世界人權宣言施行75週年,12月10日由28個民團共同舉辦「呼籲政府搶救人權.法稅改革不能停」論壇,邀請長年關注於法稅人權議題的專家學者們,探討台灣法稅制度的缺失及政府行政救濟失靈等議題,並提出建言。
2022年12月28日
世界人權的核心在維護人的尊嚴,沒有人權,自由與民主都是空談。近年在國際間廣受重視的賦稅人權,是最能檢驗一個國家是否真正落實於對人民財產權、生存權與工作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的保障。12月10日由聯合國 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刑事法研究中心、WPN世界民報等28個民團共同舉辦「呼籲政府搶救人權.法稅改革不能停」論壇,邀請長年關注於法稅人權議題的專家學者們,從遭受稅暴力凌遲26年仍未能平反的法稅228──太極門假案,探討台灣法稅制度的缺失及政府行政救濟失靈等議題,並提出精闢建言及解方。
主辦單位表示,宗教的存在先於國家與法律,信仰追求的靈魂歸趨與生命本質,是生而為人的基本尊嚴與價值。遭受稅務迫害長達26年的太極門假案,引起國際專家學者密切關注,並六度提交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譴責台灣稅務單位濫用稅收當作武器進行的人權迫害。義大利新宗教研究中心(CESNUR)理事長/義大利社會宗教學家,同時也是《寒冬》雜誌總編輯Massimo Introvigne首先在影片中明確指出,太極門與人權保障的重要關聯,提醒台灣政府要幫人民解決冤案:
第一、太極門掌門人洪道子博士了解人權的根源、重要性與普世性,洪博士在為人權努力的過程中,啟發了許多權威機構、總統、總理、法官。
第二、太極門和洪博士都指出良心是人權的根源,這項倡議促成聯合國通過國際良心日的提案,更在保障人權的堅固性及極高的道德基礎上,作出了重要貢獻。
第三、不幸的是,太極門在臺灣的宗教自由、納稅人的自由和正當程序的自由中是嚴重的人權受害者。但他們不屈於作為受害者,將抗爭提升到了另一個層次──為所有人的人權奮戰。
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暨社會科學院公共事務研究所教授暨前考試院考試委員黃錦堂指出,台灣已經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就該要落實實踐。在實踐上,有兩種人須負責,一、各部會高階主管(十二、十三職等),例如:司處長、署長,或各區國稅局局長等;二、高階主管的副手,亦即高階文官,包括專門委員等。他表示,世界各國在談國家競爭力時,很大部分在講行政競爭力,台灣就是由行政院,在帶領各部會做各種法案、修正案提出與執行,或很多法律沒有規定或不夠精密,需透過方案或行政規則來加以完整或推展。先進國家認為一個國家的競爭力與其高階主管和高階文官的能力密切相關。所以他們對這些高階主管與文官的培養非常用心,例如:英國,有些甚至會經過強力的集中訓練,及格後成為人才庫,為日後人才選任來源,反觀台灣雖由考試院做考任,卻無人才庫或僅當參考,因此台灣的政務官大多是例行性漸漸升上,歷練都不夠。黃錦堂認為,各部會首長(政務官)與高階文官需具備的能力是,對公共事務的解決必須具眼光與熱情,並勇於行動與推動,發心為人民解決問題,不能只為追求自利,或坐在辦公桌前依令函行政。很多改革是不需修法的。
媒體報導截至11月止,財政部超徵的稅捐比預算數多出4,500億,對此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暨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認為,政府連年超徵其實是一種橫征暴斂,他以曾經手過的案例,一位媽媽將股票過戶給兒子,申報了贈與也繳完贈與稅,但五年後這位媽媽過世,國稅局透過蛛絲馬跡指稱當初贈與的股票,只是借名移轉、借名登記,實質上股票的所有權仍在媽媽,當年只是形式移轉而已,因此被課徵遺產稅,還加上倍數罰鍰。林文舟指出,這個案例,國稅局以超過五年退稅期限為由,不僅未退還兒子贈與稅,還加徵連補帶罰的遺產稅。他表示,在德國,行政罰鍰最多是五萬歐元,在台灣卻是數倍罰,都是千萬元起跳,所以台灣連年超徵,跟整個稅制與執法的心態有很大的因素。林文舟指出,國稅局常講實質課稅原則,但若形式課稅對稽徵與國庫有利,他就採形式,太極門案就是碰到相同的問題,稅務單位恣意認定,硬找稅源課稅,這就是苛稅!另外,稅捐的徵收期間屆滿後,執行機關仍繼續強制執行取得稅款交付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即得主張其因違法執行受償,或其於請求權消滅後受償,乃不當得利,這屬「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之情形。林文舟表示,對於判決確定後才發現的新事實、新證據,就不在既判力範圍內。他祝福太極門對自己權利的維護與對稅捐正義的倡議,能早日實現。
文化大學政治學系所兼任副教授暨第五屆監察委員仉桂美,從過往經手的案件中,發現台灣對健康權中精神上的受損,認知是落後的,像桃園發生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案(RCA,美國無線電公司來台設廠的污染案件)與太極門假案,人民在長期爭訟中,受損害的絕不止刑事上看得到的受損,還包含精神上的被凌虐、憂慮、恐懼等。她指出,健康權包含了精神上的長期威脅,國際上有很多重大案子,會把這點納入損害賠償的審酌標準中,這已經是國際化的指標。她表示,正義的標準是非常具體的,在太極門案中,81年度的稅案標準與其他年度不一致,其他五張的行政處分都已更正為零為何獨獨81年度不被撤銷?政府的公權力為何可以無限大?她指出,在正常國家裡,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是一個recycle,不會有漏洞,但在太極門案中,行政權出了問題,人民窮盡一切努力,司法權卻完全找不到補救,因此出現破口。放大省思整個太極門案件,81年度錯誤的行政處分無法被撤銷,是因為碰上公權力的時效(公務人員懲戒法時效10年)比私法短很多,仉桂美指出,公權力是政府擁有,而非人民所擁有,政府萬一做錯時,追訴期這麼短,事實上是陷人民於不利,人民該如何對抗錯誤的公權力呢?她提出,法性制度的設計並非要保障政府犯錯,也不是要保障政府去侵害人權,最主要目的是為了法的安定性,希望公法不要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但為了安定性就可以犧牲相對人的權益嗎?時代變了,政府真的要徹底檢討。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指出攸關太極門師徒文化信仰自由有關的不動產,雖由國稅局不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等違法承受,卻引起諸多爭議,故新竹分署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明確記載,「嗣後如要經法院判決確定拍賣無效或撤銷拍賣,判令返還時,本件權利移轉證書當然失效,本分署得命共同承受之移送機關繳銷,亦得逕予註銷,並通知地政機關登記其事由。」這種以附加條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的方式相當罕見,突顯太極門案件自始即存在嚴重爭議,實屬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指標事件,權責機關應審慎處理。國家機器不能掩蓋形式上看起來沒有不法的執行,但實質上核課處分本身就是錯的假案。黃俊杰表示,因為太極門弟子一路以來的努力與不放棄,激盪出許多過去學理上未曾想過的問題,讓他透過思考,找出台灣法稅制度的諸多癥結點。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麗蓉,針對太極門81年度綜所稅案,中區國稅局一直以案件經判決確定,形成既判力,拒絕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的退還稅款申請。黃麗蓉指出,既判力判決認定的時間點是以事實審的言詞辯論終結時為基準點,即94年5月18日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進行的辯論,所有事證的審酌就以這個時間點為基準,且既判力僅涵蓋案子中有判斷到的訴訟標的,所以既判力是拘束在94年5月18日前的證據。而96年7月13日刑事法院三審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欠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108年11月、12月,國稅局將同一性質的其他五年度稅單更正為零;107年7月最高行第422號判決指出,81年度綜所稅判決是沒有審酌刑案的判決及公告調查所認定的贈與事實,這些都是新事實、新證據,不受既判力拘束。因此就10年執行時限而言,106年3月16日即已到期,但行政執行署無視以上這些新事實與證據,109年5月、7月北高行兩度發函給國稅局與行政執行署,應撤回81年度稅單的強制執行,但行政執行署卻仍在109年8月逾期執行,違法拍賣太極門土地。即便當事人拍賣前已聲明異議,執行署完全不理會。黃麗蓉表示,政府既然引進且施行兩公約,就有落實履行的義務,而不是放著好看,只是找國際委員來台灣開會做個形式。太極門師徒數萬個家庭的文化思想信仰與集會自由,26年來受政府迫害,亟需官員良心覺醒,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二項,還太極門清白與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