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惡的獎勵金何時能根除?

2021年1月15日

 

稅務員為追求獎金和績效,罔顧程序正義?未依法舉證就濫開稅單、超額重罰及不符比例原則等惡形惡狀樣樣來,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曾指出,法治國家根本沒有發放稅務獎勵金,怎有把人民當鵝拔毛,還能領獎金的制度?這是筆邪惡的錢,從基層到高層雨露均霑,成為龐大共犯結構!稅務獎勵金是邪惡獎金,製造很多冤稅案。

 

獎勵金的起源

 

稅務獎勵金源自66年前仿效《檢肅匪諜條例》的《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發給的獎金。行政執行績效獎勵金則是2000年時任法務部長陳定南,依照自身過往經商有成的經驗,將企業的績效評估方式放到法務部的檢察官和行政執行官上,頒布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旨在獎勵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之人員,以提高執行績效。

 

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教授曾建元表示,之前擔任「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研究員期間,曾經閱讀有關白色恐怖檔案及從事相關的研究,發現「檢肅匪諜條例」提供了檢舉獎金及辦案獎金;只要有人檢舉,就會從被檢舉人的財產當中,提出半數做為辦案與檢舉的獎金。導致當時越有錢的人,就越容易被檢舉而成為匪諜,不知有多少人受害?後來因遭到非議,就改成三分之一,但獎金制度一樣扭曲了官員的人性,讓他們在面對職權裁量和道德抉擇時,人心已迷失了。而今獎金制度仍存在國稅局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且稅單的金額、被查扣財產數額,是由稅官自行認定。像太極門沒有欠稅,土地卻遭違法強行拍賣,收歸國有,績效獎金竟是由全民買單。

 

來自基層反省之聲

 

透過獎金激勵員工使之有更好的表現,這樣的做法在私人企業很常見,也很合理,但套用在非營利機構又擁有行政權力的公部門時,利字當頭,是提高績效?還是製造劫難? 

 

2007年士林行政執行處執行官吳俊青在其「行政執行引進企業化經營之研究」報告第36~37頁指出,行政執行如果只選擇某些短期或狹隘的目標,或是過分強調設定的目標而忽略其他要求時,會出現執行人員為了達成當初設立的績效,不顧民眾的感受而濫權執行。

 

2007年花蓮行政執行處執行官陳右唯在其「行政執行業務推動與績效獎勵金之研究」報告第8頁直言,行政執行處的最終目標是要達成憲法第十九條租稅公平的目的,獎勵金、績效、拘提、管收,都只是為了達此目的的手段,絕非行政執行的目標。現行制度卻以執行拘提、管收義務人的件數來評比執行官的考績,或使執行人員得以因拘提人數而領取獎勵金,這種没有衡量拘提、管收必要性、合目的性的比賽制度,皆非正常法治國家應為的行為。他痛心揭發內幕亂象:「我們呢?僅僅為了分數濫行拘提,明知未達管收要件,未聲請管收卻以拘提送管收二十四小時的時間為理由,禁錮義務人,以逼迫義務人付錢。這樣的事情不但被鼓勵,還要求加碼……。」

 

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曾指出,「這個奬金不光是稅務獎金,所有機關因業務而產生的相對獎金就不應存在,不然現在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像討債公司一樣啊!」稅務獎勵金每年都固定1億1000萬做為記功時附帶一點獎金,沒想到變到後面,錯徵沒有處罰,現在圖利國庫罪已經被刪除了,「所以多課沒事,少課監察室馬上來辦!」 

 

有道德良心才是為民服務的好官員

 

知名政論家胡忠信曾數次站上凱道聲援太極門,他引述聖經路加福音十九章撒該的故事,要說給國稅局的朋友們聽,希望能啟發他們的道德良心;有個稅務長叫撒該,因為受到耶穌的感召,對過去胡亂課稅的,願意拿出他財產四倍奉還,甚至,再把他一半財產捐出來。這是撒該的道德良知被啟發。 

 

黃坤光建議,每個部會可以編一筆預算,這筆預算獎金可以頒給第一、為民服務的;第二、提出的建議或作為對機關形象有正面提升的;第三、檢舉違法濫權者的,這種情形頒發的獎金才有意義。民主政府是人民與政府兩者皆平等的,政府不是統治階級,而是服務人民的公僕。

 

圖:志工在各地舉布條和牌子告訴民眾獎金制度存在國稅局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裡,這些獎金制度容易扭曲官員的人性,讓他們在面對職權裁量和道德抉擇時迷失自心,呼籲各界要廢除獎金並對違法公務員進行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