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葛克昌表示,開出的稅單對於納稅人有利與不利的事證都需要考慮;若對納稅人有利,卻沒有注意到,就是違法,應該要撤銷,法官應特別注意。
2022年7月23日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施行4年多,2020年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納稅人的權利是否已真的受到保護?今(2022)年7月13日是「台灣法稅228」重大人權指標案例太極門冤案平反十五周年紀念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近30個民團,以主題「從兩公約國際審查及修法等,審視我國法稅人權之落實-以太極門案件為例」舉辦全天論壇,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客座教授葛克昌表示,台灣有了納保法,至少法官要發揮保障人權的功能,當守門員的角色。
葛克昌指出,兩公約於2009年12月10日施行,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他提到,因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須邀請國際專家來台審查並提出意見報告,2013年第一次審查意見第10點指出,兩公約位階高於法律,但低於憲法;第14點指出雖然訂有兩公約施行法,但是法官很少用。2017年第二次審查委員意見第12點建議,兩公約應是憲法的一部分。最近的一次,就是今年5月13日第三次審查會。
葛克昌提到,《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7年12月28日施行,第1條第1項開宗明義保障納稅人基本權是該法立法的意旨,第2項明定優先於其他法律適用,即表現出稅法是憲法的一部分,要用憲法思維模式代替傳統行政法思維模式。葛克昌遺憾表示,他一直等待有判決出現,可引用第一條與結合兩公約,但這樣的案例很少發生。
葛克昌表示,第一次國際審查意見已注意到,台灣遭限制出境人數眾多,是其他國家少見的,主要因行政欠稅欠費案所造成,與公政公約第12條遷徙自由的保障有所違背,稽徵機關都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欠稅達某種程度「得由」財政部移送移民署限制出境,但竟被解釋成「應由」。他強調,「得由」是要衡量並說明理由,但稽徵機關卻經常不具理由,竟然很多法官也支持這樣的見解,現在有些法官被認為是裁量怠惰或違反比例原則,或根本是違反自己的規範。
「為何兩公約、納保法要特別重視稅法?」葛克昌指出核心問題,違反人權最主要是從公權力開始,公權力受到法律的支持與委託,有很多工具,例如:查封拍賣,第二種是沒有對待給付。他分享美國是沒有國稅局,因上個世紀末有三次財稅改革,第一次改革是稽徵機關的考績不能用稅收金額的大小來評斷,考績應該是依稽徵人員「為民服務」的績效,故必須要守法,其科長以上者,幾乎都有律師資格,主要是為了保障人權。
葛克昌以太極門案為例說明,被限制出境,不准入境,根本違背法律,竟有法官也支持國稅局。他觀察太極門是長期支持保障納稅人權益運動的團體,對納稅人的保障有諸多貢獻,值得大家多方面探討。葛克昌提到各國都有專業法庭,德國是第一個於1911年成立財稅法庭,美國沒有行政法院,但有財稅法庭,會落實保障納稅人權,把守國家的最後一道防線。開出的稅單對於納稅人有利與不利的事證都需要考慮;若對納稅人有利,卻沒有注意到,就是違法,應該要撤銷,法官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