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李迎新羅列國稅局8項違法、違憲事證,呼籲官員莫一錯再錯,即時解決太極門稅案。
2024年10月30日
WPN全民公審10月6日「非法課稅自始無效 違法稅單應撤銷」,節目中播放會計師李迎新生前剖析備受國際矚目的太極門案,其中違法檢察官與國稅局官員的濫權,以及非法詐欺沒收與合法所得課稅之間的嚴重衝突,在違憲、違法、違反程序正義下,人民哀嚎不斷!
「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李迎新指出,一事不二罰原則又稱為禁止雙重處罰原則,也就是人民同一個違法行為禁止國家多次的處罰。他提到,太極門案件在民國86年4月時,侯寬仁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太極門,到了同年12月國稅局在刑事案件還沒審結完就開出了天價的稅單,觸犯了一行為不二罰的人權保障原則。
「違反刑事優先原則」,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也就是說當行為觸及刑事、行政時,必須以刑事審理為優先。李迎新表示,國稅局沒有等到刑事判決的結果出爐就開出稅單,完全違反刑事優先原則。
李迎新以前總統陳水扁的案件為例,點出太極門案中嚴重的「違反平等原則」。當時陳前總統將私人款項贈與兒子,國稅局曾公開表明暫時不能課徵贈與稅,因為這些款項如果是貪汙所得就必須沒收,無須課徵贈與稅。等到刑事判決結果才能決定,就是標準的一事不二罰原則、刑事優先原則的實踐。李迎新指出,國稅局全然知道這兩項原則的重要性,陳水扁貴為前總統「必須」適用,但太極門師徒難道就「不應」受到刑事優先原則與平等原則的保障嗎?平民百姓在法律上難道有差別待遇嗎?
至於「違反實質課稅原則,對價關係法律概念錯誤導致違法課稅」方面,李迎新表示,一開始國稅局是以補習班收入核課稅捐,後來遭到補習班主管機關教育部的打臉,加上教育部在公聽會上明確表示「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的情況下,國稅局從此改口太極門師徒間有對價關係。李迎新指出,對價關係在法律上是一種合約或契約的概念,太極門弟子拜師時是請求師父收為徒弟,師父答應後師徒的身份關係便成立了,此時敬呈敬師禮、包一個紅包給師父完全符合國家風俗禮儀的一種善良習慣。至於有沒有對價關係,依法規定應由國稅局證明,然而,國稅局在完全未盡舉證的責任下,僅憑「臆測」就說太極門師徒間有對價關係,完全違法而且是重大且明顯的瑕疵!
在「違反課稅明確性原則」方面,李迎新提到,很多稅務人員都認為太極門案件根本不應該成立,因為侯寬仁當初在起訴書中講的金額,到底犯罪所得是多少?合法的一般收入是多少?國稅局在完全不知道的情況之下就把稅單開出來,嚴重違反課稅明確性的原則。
李迎新指出,國稅局在一開始的核課,根本沒有依照自己的權責進行實質的調查,完全照抄侯寬仁違法的起訴書資料,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實質調查之責任與義務」。同時還「違反所得稅法第83條適用推計課稅,納稅義務人得先陳述意見規定之違法」,國稅局必須通知納稅人前往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倘若納稅人不提示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83條推計課稅的方式推計課稅,但是,太極門案中,國稅局從頭到尾都沒有通知納稅人前去說明,完全漠視人民的權益。
最後,「違反所得稅法第83-1條法定程序之規定,未報經財政部核准,即違法採用間接證明法推計所得,且剝奪納稅義務人法定之反證機會」的部分,李迎新點出該法的適用有兩項重要規定,第一是重大的逃漏稅案件,第二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太極門案在核課前、後,國稅局從來就沒有報請財政部核准,就直接用間接贈與來推計所得。這樣的程序違法非常嚴重!因為財政部在核定所得後,必須通知納稅人並給予反證的機會,太極門案當事人完全沒有任何做出反證的機會。不僅違反了法律所規定的重大程序事項,同時也剝奪了人民反證的權利跟機會。
「國家課徵各種稅捐的法律就是法律,所以一樣要受到各種法律程序原則的拘束,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有規定,當行政處分具有重大且明顯瑕疵的時候自始無效。」李迎新指出,上述的每一項都是嚴重違反了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國稅局有如此多嚴重且明確的違法事實,完全符合了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自始無效」的法律規定。太極門案中一開始的稅單就充滿了各項違法及違憲的錯誤,李迎新呼籲政府:「官員不能將錯就錯、一錯再錯,希望他們把良心拿出來,趕快將這些違法、違憲的稅單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