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專家學者呼籲法院的設立是為了維護人權,而不是維護官權。
2024年8月24日
為提高全球對宗教信仰迫害問題的關注,聯合國訂定8月22日為「國際宗教信仰迫害受難者紀念日」,悼念因宗教信仰遭受暴力侵害的受難者,並促進宗教多樣性和包容性。當日由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等近三十個單位於台大霖澤館舉辦「實踐信仰自由與維護人性尊嚴之道」國際論壇,邀請二十多位專家學者與談,就2024年8月2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中高行)111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做評析。太極門信仰人權迫害案早在2007年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沒有欠稅,何來稅單?司法改革黨主席/經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靜感慨表示,刑事無罪確定判決所依憑的證據,竟然在行政訴訟中遭審理法官全然屏棄不用,豈不荒唐!法院的設立是為了維護人權,而不是維護官權。如果只是為了維護官權,行政法院幫行政官員背書,這樣還不如沒有法院。
太極門掌門人暨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副主席洪道子博士致詞表示,提升並強化人權教育,是遏止對宗教或信仰的不容忍、歧視和暴力的關鍵。遺憾的是,國家公權力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的案例,仍然存在,或將宗教與政權綑綁,成為統治者控制人民的手段;或濫用司法和稅法來迫害、打壓少數信仰族群。其實宗教的本質多源自於對天地的敬畏,希望能夠提供心靈的支持力量,勸人向善。良心,就成為不同宗教信仰的共同根源。洪道子博士於2022年12月19日宣告「禁止國家濫用司法與稅法迫害人權國際日」與「國際宗教信仰迫害受難者紀念日」相呼應,旨在敦促國際社會共同關注人權遭受公權力迫害的受難者,禁止政府以公權力進行司法與稅法迫害、歧視個人或團體;呼籲世人尊重良心並維護人性尊嚴,加強救濟制度和國際監督機制的效能,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和相關國際公約,保障基本與公平的賦稅人權和宗教、信仰、言論自由與文化發展的權利。
司法改革黨主席/經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靜強調,法院的設立是為了維護人權,而不是維護官權。如果只是為了維護官權,最好的辦法是沒有法院。行政法院幫行政官員背書,這樣還不如沒有法院。張靜並表示,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法院判決確定,如果明知它連事實認定都完全錯誤,以致必然適用法律錯誤,這樣的確定判決即使透過再審程序都無法獲得該有的救濟時,不禁要問:這還是公平法院嗎?看完2024年8月2日中高行111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令他非常懷疑中高行對稅務案件的處理,對得起人民付出的納稅錢嗎?他提出三點:首先質疑中高行是「行使司法權之公平法院」嗎?「中高行有經由一套充分保障當事人程序權」的程序進行嗎?中高行的判決有「定分止爭」的功能嗎?如果有,中高行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又是怎麼來的?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又為何廢棄228號判決的?第二點,太極門案的基礎事實,都是來自侯寬仁檢察官於刑事違法起訴後的移送國稅局,後來也都明知是來自侯寬仁教唆調查員史越生作偽證陷害太極門,且國稅局根本沒有就此六個年度逐一調查每個年度的課稅所得,僅以侯寬仁所移送的基礎事實為每一年度的課稅所得,國稅局99年7月函也表示80-8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係基於同一事實之核課處分等情,怎麼會基礎事實相同而課稅事實不同?第三點,中高行判決復說刑事判決無拘束行政訴訟之效力,法理上雖然如此,但刑事判決所憑的證據用在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仍然可以不受該等證據之拘束嗎?太極門刑事無罪確定判決所依憑的證據,竟然在行政訴訟中遭審理法官全然屏棄不用,豈不荒唐!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前法官林燦都表示,憲法第十三條規定,每個人都有宗教信仰自由,人民的信仰屬於內在自由,國家不能管,只有宗教的活動侵害到人權,國家才可以管,但是我們的國稅局竟然認為太極門不是宗教、門派,檢察官把基本事實認定錯誤,弟子給師父的敬師禮的形式在民法上屬於贈與,根據我們的所得稅法第四條第17款的規定免納所得稅。但是中高行居然認定是要繳稅,當國家做錯事情,錯就要改,就是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的意思才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更有規定應該要還錢,期待國家早點醒過來,把這個時間、正義、錢還給太極門,恢復人家的公道。
中正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張進德表示,從法理探討中高行111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完全違背信仰自由,踐踏人性尊嚴。例如:不動產的買賣行政訴訟當然要尊重民事裁判,法院一體,不能行政法院搞一套,普通法院又搞一套!他手上有個遺產稅案例,刑事庭與民事案件尚未結束,結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停止審判,至今已12年,所以此案中高行說行政訴訟不受到刑事、民事程序的影響,是講不過去的,而且民國96年最高法院已經三審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可見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當然國稅局就不應該再去課稅,行政法院應該要去糾正才對,反而沒有,令人匪夷所思!行政行為必須依誠信原則才能保障人權,而且財政部在98年2月10日也有解釋令,所以這個退稅案件要追溯到修法之前。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曾建元表示,台灣最近在國際上關於民主自由或者是幸福國家指數的表現,數字亮麗,但實質掩藏了許多重大的人權問題,長期關心太極門案,其根本的問題就在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因為不見得每個人都有信仰,但是財產權是憲法的保障,是現代人權保障的最重要的一個基礎,人民的財產權保障至高無上,國家怎麼可以因為法制設計上或是在立法上的瑕疵,就侵佔了人民的財產?根本就是違憲的作為,所以中高行針對太極門案件的判決,很多似是而非的理由,它是禁不起對人民財產權保障的法理的檢驗,怎麼可能同一個法院,能容許它的判決出現只是因為年度不同,而出現這麼重大的一個差異,還是要把我們的聲音送進立法院, 讓整個台灣的稅務正義獲得伸張。
前新北市記帳士公會理事長/信杰記帳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負責人蔡維杰表示,從基層工作者的觀點來看這個判決,評論就是「昧於事實,貫徹偏執,硬拗到底」。實際上看到國稅局對於所有納稅人應否課稅,常常都是國稅局說的算,尤其是營利事業納稅人經常要到協談室去協商,要納稅人多少繳一點。太極門案因為洪師父堅持公理正義,該繳的稅都要繳,不該繳的稅不能繳。像太極門這麼堅強勇敢地向前行,為了對抗不公不義,為了要讓事實真相展現在所有百姓的面前,這就是太極門事件對台灣社會的最大貢獻。希望上層的領導人能夠聽得到,展現出一個善良的領導人,願意讓善良的百姓能夠獲得公平正義的話,實際上都可以解決的。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人權觀察員高鼎懿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該查明退還,但有期限限制。之後有立委主動提案修改稅捐稽徵法第28條,將可歸責政府機關錯誤的稅單,人民請求退稅沒有期限。這個條文曾經被稱為「陳長文條款」。而且當時還有新增第四項,讓新法可以適用修法前被溢收的情況。當年的81年度綜所稅稅單,就是認定事實錯誤,所以適用法律錯誤的稅單。太極門依法要求中區國稅局歸還被強制沒收的土地時,哪裡會有問題?國稅局顢頇也就算了,但法院難道不知道嗎?這次中高行判決的三位法官中,審判長劉錫賢曾經在104年度判字第228號判決,判決太極門敗訴,後來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判決打臉;陪席法官林靜雯在最高行政法院發回重審時,表明他要受最高行政法院對事實認定的拘束,這兩位法官難道不知道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的事實嗎?當然都知道,怎麼還會做出這樣離譜的判決?劉錫賢法官也曾經被媒體報導過,他有一個年度總共審了56件的稅務案件,其中人民敗訴率是百分之百。遇到了百分之百判決人民敗訴的法官,對行政法院還有什麼好期待?呼籲這個案子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要本於良心與良知,依法判決,不要成為政府犯罪的遮羞布。讓全體國民還有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知道,賦稅人權絕對不能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被這幾位法官踐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