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8日
就在川普總統簽署最新行政命令,將禁止與TikTok(抖音國際版)進行交易的同時,多名美國未成年人的父母在聯邦法院向TikTok提起集體訴訟案,指控TikTok將他們孩子的資訊發送到中國的伺服器上。
法律專家說,此案能否立案的關鍵是證據。在最高法院對類似案例做出最終裁決前,尚無法判斷此案的前途。
針對川普總統的行政禁令,TikTok威脅要訴諸美國法院。不過TikTok首先可能要面臨來自美國民間的集體訴訟。此前,美國已經有數十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對中國的社交媒體平臺TikTok提起訴訟。
在過去的一年裡,已經有至少20宗獨立的同類訴訟提交到聯邦法庭,這些訴訟代表TikTok在加利福尼亞州和伊利諾州的使用者,指控TikTok視頻應用程式,從未成年人使用者那裡收集面部識別資料、使用者位置資料,以及密切連絡人的資料,並將資料發送到設在中國的伺服器上。
這些獨立但類似的聯邦訴訟,均要求TikTok公司在收集有關個人身份的資料之前,必須獲得使用者的書面同意。目前這些獨立的訴訟已經併案成為一宗集體訴訟案。
8月4日,一個聯邦法官小組裁定,此案將由設在伊利諾州的聯邦北區法院審理;主審法官是約翰·李(John Z. Lee)
集體訴訟TikTok是否有勝算
據信,原告的律師將會要求主審法官批准將訴訟擴大成為全國性的集體訴訟,可能會影響到數以千萬計的美國用戶。
TikTok表示,關於該公司將使用者資訊傳送到設在中國的伺服器上的說法不符合事實;因為其美國用戶的主要伺服器位於美國維吉尼亞州,而其備份伺服器設在新加坡。TikTok說,在美國收集的資料從未傳送給中國的伺服器或者中國當局。
在原告和被告各執一詞的情況下,即使主審法官批准此案成為集體訴訟,原告的集體訴訟能有多少勝算?美國相關法律專家表示,從掌握的現有資訊來看,目前還很難做出判斷。
紐約法律學者虞平認為,儘管以往獨立的類似案件,原告提出的訴求是正當的,但是否能夠立案,要由一個陪審團來決定。虞平對美國之音說:“集體訴訟(class action)在美國法律中是一種權利,至於提出的訴訟是否能夠贏,是另外一回事。”
虞平分析說,如果說能贏的話,從家長監護的角度來看,他們過去提出的訴求是有論點的;但是在法庭是否能夠成立,必須要由一個陪審團來審議決定。陪審團要來審視TikTok是否對兒童或者未成年人造成傷害,這裡是有一些空間來斟酌決定的。
TikTok斷然否認原告的這些指控,但是該公司正在承受來自美國政府日益巨大的壓力,恐怕難以避免一場曠日持久的法律戰。美國總統川普8月6日晚間簽署行政命令,將在45天後禁止美國國民或企業與TikTok及其母公司中國企業位元組跳動、微信及其母公司騰訊進行業務往來,違反規定者將受到處罰。
分析認為,儘管川普總統的這項行政命令不會對美國家庭訴TikTok的集體訴訟案產生任何影響;但是一旦此案被判成立,這起集體訴訟案可能會使TikTok公司損失數億美元。
最近在伊利諾州使用同一法律,對臉書(Facebook)使用面部識別技術提起的訴訟,促使“臉書”公司同意支付6.5億美元達成和解,成為創紀錄的資料隱私糾紛賠償額。法律專家分析,如果法院批准TikTok訴訟成為一個全國性的集體訴訟案,TikTok必須支付的和解金額可能會超過臉書的賠付。
關於TikTok是否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的辯論主要集中在這樣一個問題上:迄今為止沒有人能夠提供直接證據,證明TikTok正在向中國伺服器、甚至可能向中共當局發送有關美國公民的資訊。
紐約法律專家虞平認為,TikTok這項集體訴訟案件是否能夠成立的問題關鍵就在於證據。他說:“主要是證據的問題。證據難以取得的原因,就是因為證據很難從外部取得,只有從內部取得。”
虞平解釋說,從法律程式上來講,法官有權力去傳喚證人、調取證據,同時原告的律師也會要求對方(TikTok)提供證據,說明內部運作中到底是如何處理這些資料的。
媒體倫理與法學教授珍·科特里(Jane Kirtley)在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表示,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要問這項集體訴訟是否有勝算,她說:“簡短的答案是:我們還不知道。”
科特里是明尼蘇達大學法學和新聞跨系教授,專門從事媒體法規的研究與教學工作。
對TikTok集體訴訟能否立案的分析
TikTok爭辯說,根據該社交平臺的使用者協議,這項訴訟案應該立刻撤銷。因為TikTok 的服務條款中包括所謂的仲裁條款,因此使用者在使用服務時同意,任何有關該公司的投訴永遠不得能成為集體訴訟的一部分。
不過法律專家指出,關於使用者服務協定中的仲裁條款,美國各州的法律和規定有所不同。例如,根據加利福尼亞州法律,仲裁條款不適用於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認為自己受到傷害,他們仍然可以提起訴訟。
TikTok的律師托尼·魏貝爾(Tony Weibell)在提交給法庭的一份材料中寫道:“應用程式的隱私政策還充分披露,使用者資料將與TikTok的公司的附屬公司、協力廠商業務合作夥伴和服務提供者共用,這是具有基於廣告的商業模式的免費社交網路應用程式的標準條款。”
另一方面,代表TikTok用戶的律師說,由於TikTok在使用者還沒有同意服務條款之前,據信資料收集的行為就已經發生了;因此,任何年齡段的用戶都應該能夠在法庭上得到認可。
明尼蘇達大學媒體法教授科特里對美國之音說:“正如所注意到的,加州的資料隱私法非常保護未成年人及其個人身份資訊。根據《加州消費者隱私法》(CCPA)和聯邦《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條例》(COPPA),必須要未成年人父母同意,而且社交媒體公司必須採取合理步驟,以確認父母或監護人是否真正同意;未成年人有權隨時選擇不被收集資料。”
科特里教授同時指出,與加州法律禁止讓未成年人加入仲裁條款類似,“伊利諾州的《生物識別資料法》 (BIPA),對通知以及資料收集、保留和共用的性質也有非常嚴格的規定”。而當前的這些針對TikTok的訴訟案,據瞭解正是在伊利諾州北區聯邦法院合併成為集體訴訟案,這和最近該法院審理的臉書集體訴訟案類似。
科特里教授在發給美國之音的電郵中寫道:“我們知道,原告指控TikTok的資料收集和共用,甚至在獲得同意之前就開始了。 如果事實真是這樣,那麼僅僅通知幾乎肯定是不夠的:因為在你還沒有被告知之前,你就已經同意收集資料了。而且服務條款怎麼說並不重要,因為這些條款可能會被發現違反公共政策。”
不過,科特里教授舉例說,同一聯邦法院(伊利諾州北區聯邦法院)曾經裁定,社交媒體“Shutterfly” 可執行單方面(單方面)仲裁條款。
法庭資料顯示,一原告最近在伊利諾州北區與“Shutterfly”的法律較量中敗訴。當時法院裁定“Shutterfly”的仲裁條款具有約束力,儘管“Shutterfly”單方面修訂其使用條款,包括在原告點擊“接受”後增加仲裁條款。該案目前已經擱置,等待仲裁結果。
科特里教授解釋說,管轄用戶的仲裁條款,在所有社交媒體中很常見。她說:“伊利諾州同一聯邦地區法院做出的這項裁決基本上認為:為了使仲裁條款能夠執行,該平臺應該以顯眼的方式向使用者展示條款。”
至於未來類似案例的前景,這位媒體倫理法專家表示,在美國最高法院就這些問題做出最終裁決之前,全國各地可能會有各種不同的裁決,這取決於適用哪條法規。
科特里教授說:“我們確信,努力使這場訴訟消失,符合TikTok的利益;因為懸而未決的訴訟,往往會阻止微軟等潛在買家對其可能的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