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無中生有 太極門冤18年
太極門弟子向監察院陳情,並上演一齣行動劇,將國稅局「違背證據原則」的黑箱作業公諸於世。
民國86年侯寬仁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以國稅局稅務員史越生之偽證,誣指太極門是補習班、涉嫌逃漏稅,不但捏造龐大的數額,並把弟子贈與之敬師禮都謊稱為補習班學費,矛盾地將同一筆收入一面稱為詐欺所得,請求法院沒收,一面又認為是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移送國稅局違法課稅。但是數字到底怎麼算出來的?太極門不斷發函問國稅局,他們卻從不回答…
國稅局明知應予沒收的「犯罪所得」根本沒有課稅基礎,卻在86年10月以補習班名義開出第一張違法稅單,違背行政訴訟法第177條之精神,未等司法判決確定「所得性質」,不給當事人說明機會、不依職責調查,就完全依照「起訴書」不實的內容及金額,違法發單,並對掌門人夫婦的全部財產禁止處分,違背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及程序正當性。依法這樣的稅單根本一開始就不應該發出,自始就是違法無效。
監察院91年3月提出調查報告,指出檢察官侯寬仁85年間偵辦太極門案,涉有八大違失,並函請法務部依法從嚴懲處侯寬仁。且認定起訴與證據資料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依法不得提起公訴,然國稅局竟依此不符證據法則之資料逕行違法課稅。
甚至侯檢察官於接受監院調查時,自承未依法經簽奉機關長官核定,即發函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要求解散太極門,並自承係依證人片面之指述即加以認定,未予調查,足見其違法濫權,然而法務部一再延宕,也在99年12月15 日遭監察院糾正。
刑案一、二、三審均判決無罪,於民國96年7月13日全案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及「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