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大學招生族裔因素再起爭議 最高法院案例回顧

2015年5月19日 星期二

60多個美國亞裔團體5月15日提出行政申訴,要求聯邦司法部和教育部調查哈佛和其他常春藤大學的招生政策是否違反了1964年美國民權法案和憲法第14修正案保護的族裔平等。

亞裔學生是否受到歧視?

這些亞裔團體認為哈佛和其他常春藤大學長期,制度性地限制亞裔學生進入哈佛,因為哈佛的種族平衡實際上就是種族配額。

申訴引用的一份2009年的研究資料顯示,亞裔學生在標准能力測試SAT考試分數要大約高於白人學生140分,高於拉美裔學生270分,高於黑人學生450分。

亞裔學生是否受到歧視是一個爭議話題。

哈佛大學法律顧問羅伯特·尤利亞諾發表聲明回應,誓言要為哈佛大學和其他大學的權利作出「強有力的辯護」。

聲明說,在之前類似的一起歧視亞裔學生的申訴案中,美國教育部民權辦公室經調查後判定,哈佛學院(哈佛本科部)的招生方式完全符合聯邦法律。

聲明還說:「正如最高法院一再承認的,一個在各個層面,包括種族多元化的班級能夠使來自各種背景的學生的教育體驗得到轉型,並為我們的畢業生進入一個越來越多元化的世界做好准備。」

就在亞裔社團提出申訴的同一天,美國政府民權委員會的兩位亞裔委員發表聲明說,他們相信平權法有助於創造多元化學術環境;任何族裔都不應該被歧視,但是只有高分數不是進入哈佛的保證。

平權法案與最高法院裁決

平權法(Affirmative Action,直譯『肯定性行動』)是美國1960年代民權運動的產物, 目的是幫助曾遭受歧視的族裔,在教育和就業領域涉及到種族配額。

聯邦最高法院的第一個裡程碑裁決是1978年的白人學生巴克訴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案。該學校當時設定配額,100個學生保留16個位置給少數族裔。

這個案件最後由最高法院裁定巴克勝訴,但同時裁定學校招生時可以有條件地考慮種族因素,並且否定了硬性配額的做法。

2003年,最高法院再次就教育領域平權法作出重大裁決,九位大法官以五比四的票數維持密西根大學法律學院招生時考慮族裔因素,保持多元化學生結構;但同時以六比三否決了該大學本科招生時給黑人、拉丁裔、美印第安人背景的學生加20分的做法。

當時的大法官之一桑德拉·奧康納支持密西根大學法律學院的招生政策,不過她說了一句至今被廣為引用的話:「希望25年以後我們將不再需要用族裔照顧的做法來實現這個目標。」

大法官們認為密西根大學本科學院給少數族裔加分的做法違反了憲法保護的平等權利。

密西根州2006年通過全民公決,修改州憲法,禁止以種族、性別、國籍為基礎的優待政策。

2014年,最高法院以六比二裁定維護密西根州禁止公立大學招生以族裔為考慮因素的修憲案。

這項裁決被認為是執行了數十年的平權政策所遭遇的挫敗。

六名大法官判定密西根州的修憲案有效。大法官的多數意見認為,除非是蓄意歧視,涉及少數族裔的政策應該由選民而不是法庭來決定。

大法官埃琳娜·卡根因為在聯邦司法部任職期間曾處理平權問題而回避。另外兩位女性大法官索妮婭·索托馬約爾和魯思·巴德·金斯堡發表了異議。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寫道,「制止以種族為基礎的歧視的方式是公開和坦率地談論種族話題,並且在應用憲法時注意到幾個世紀的種族歧視所造成的不幸後果。」

哈佛也被告上聯邦法庭

這次亞裔社團提出的是行政申訴,要求司法部和教育部民權部門對哈佛展開客觀調查,要求私立的哈佛大學停止他們所說的對亞裔學生的歧視行為。

推動公平招生學生組織(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去年11月向麻薩諸塞州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哈佛歧視亞裔。

目前美國的亞裔人口目前接近6%,不過 美國名校當中亞裔學生比例普遍超過亞裔佔人口的比例。

哈佛法律顧問尤利亞諾的聲明特別提到,在哈佛現行招生方式的框架內,哈佛學院在招收亞裔學生方面有優秀的記錄,過去十年來,亞裔學生比例從17.6%上升到了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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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之音